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7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南省蒙自军分区
文号
红政发〔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12-16
信息名称
《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2022年度州委议军会相关决议及年度民兵建设工作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州人民政府、蒙自军分区联合印发了《红河州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现将权益保障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民兵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之一,是新时代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以来,在州委、州政府和军地各级的合力抓建下,我州民兵建设成效明显,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强边固防等领域作用发挥日益凸显。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州民兵建设仍面临不少短板弱项,特别是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明显滞后,与“十四五”时期我州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匹配。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红河州民兵建设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红河民兵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军队关于民兵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和2022年州委议军会相关决议,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做法基础上,组织州级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保障办法》17条具体内容措施。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保障办法》是做好全州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具体实施准则,也是深入抓好红河州“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的重要举措,探索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民兵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州民兵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后备力量建设规范化水平,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保障办法》共17条,根据内容结构可分为权益保障范围、民兵基本权益保障、民兵个人优惠优待、编兵单位生产经营扶持、提供政治优待、监督管理执行规定等6个方面,规范了全州基干民兵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与落实责任,维护基干民兵荣誉和待遇保障,确保本办法能够刚性落实。

  (一)权益保障范围。办法第一至三条,明确了权益保障对象为全州在编基干民兵和编兵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效证件为《红河州基干民兵证》,证件由蒙自军分区统一制作,各县(市)人武部负责审验发放和管理。

  (二)民兵基本权益保障。办法第四至九条,明确了基干民兵每年组织健康体检、参勤参训享受补助和购买保险,各项经费落实和物资保障、表彰奖励和优先推荐等,具体为:

  1.基干民兵每年集中组织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基干民兵参勤参训期间,编兵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和聘用关系。

  3.基干民兵参勤参训按规定享受训练(参勤)补助、往返交通(伙食)补助,购置不低于50万赔付的意外伤亡保险。

  4.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边境管控等各类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谁使用、谁保障”原则,落实各项经费和物资保障。

  5.因参训、参演、参勤、参战等多样化行动任务致伤、病、残、亡的民兵,除按照《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212号)有关规定发放抚恤外,地方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6.表现优异的基干民兵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党和推荐为企事业单位骨干、村委会(社区)后备力量。

  (三)基干民兵个人优惠优待。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基干民兵享受公共服务和部分企业优惠优待情形,具体为:

  1.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基干民兵优先”字样,开通红河州基干民兵“绿色通道”,基干民兵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2.在全州范围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景区,基干民兵享受优先讲解、引导服务,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依照当年红河州A级旅游景区优惠政策参观游览。

  3.在全州各公路客运站设立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4.在参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在红河州内予以优先批准入伍。

  5.在全州范围内享受由银行、石油石化、通信运营等企业提供的专属优惠优待,具体优惠优待措施由提供优待相关企业负责解释说明。

  6.基干民兵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基干民兵优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7.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协调本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台更多优惠优待措施。

  (四)编兵单位生产经营扶持。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编兵企事业单位可享受的生产经营扶持政策,具体为:

  1.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扶持措施(项目、用地等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要件齐全)。

  3.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提供政治优待。第十二条,明确了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政治优待的情形,具体为:

  1.由州、县两级评选为先进民兵工作单位,并在州、县范围内通报表扬。

  2.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六)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基干民兵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具体为:

  1.《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由县市人武部进行统一发放、审验、更换,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到期或民兵出队自动失效;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由发证机关视情取消基干民兵资格,收回《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使用对象仅限本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和借他人使用,伪造、骗取《红河州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3.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4.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红河州政府办公室、蒙自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5.《保障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保障办法》中提出的基干民兵享受由银行、石油石化、通信运营等企业提供的专属优惠优待,优惠优待的具体措施中国工商银行红河分行、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中石油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具体负责解释说明,在全州范围内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