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209
信息分类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文号
红政办发〔2022〕70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加快推进外贸止跌回升,稳住全州外贸基本盘,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2022年度)》(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情况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2022年以来,受国内外疫情多点爆发、通关各环节费用居高不下、企业海外订单减少等不利因素影响,全州外贸出现下滑。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对接RCEP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对稳外贸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挖掘外贸发展潜力,稳住全州外贸基本盘,我州出台了本《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若干措施》围绕“贸易强州”目标,结合红河州实际和特色,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提出八个方面18条措施。

  (一)第一部分:全力优化外贸发展环境(3条措施)。主要是围绕发挥“五区”平台联动优势,增强“五区联动”对“贸易强州”建设支撑力,发挥口岸通关优势,建立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白名单”,对库内企业在出口退税、货物通关、融资贷款、复工复产、物流运输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和跟踪服务,保障企业货贸进出口快进快出,吸引州外经州内口岸通关企业落户我州。

  (二)第二部分:优化贸易方式支撑外贸稳增长(3条措施)。主要是对我州下滑严重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企业进行扶持止跌。一般贸易方面,发挥蒙自经开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个旧市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示范效应和红河州优势,培引一批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链外贸型企业、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云南省“外贸发展综合贡献百强”和“外向型农业发展百强”企业落地。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方面,鼓励企业稳存量、促增量,降低仓储物流成本,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加大技改、科研力度,支持保税物流发展。边境贸易方面,吸引企业投资投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项目,拉动边民互市贸易增长;鼓励支持边贸企业持续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实现增量,拉动边境小额贸易增长。

  (三)第三部分:发挥区位政策优势壮大外贸主体(2条措施)。主要是激活已备案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引导州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回流,形成稳定的市场主体和外贸总量增长。对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支持,孵化一批中小微外贸企业,扩大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业务。

  (四)第四部分: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为外贸新增点(2条措施)。主要是推动切合红河州实际的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保障贸易业务便利顺畅;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激活红河综试区潜力与活力,引进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五)第五部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3条措施)。主要是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带动国内产业提质升级。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推进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大型超市、进特色街区、进夜市、进展会、进政府采购目录“六进”活动,用好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六)第六部分:加快对接RCEP行动(3条措施)。主要是发挥红河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力度,用好RCEP的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扩大优势产品出口、优质产品进口。

  (七)第七部分:强化财税金融保障(1条措施)。主要是用好用足资金激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加大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指导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企业融资贷款支持力度,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促融资、拓市场”作用。

  (八)第八部分:加强政策落地见效(1条措施)。主要内容是组建成立红河州“贸易强州”工作专班,强化组织保障推动落实。

  三、政策资金支持

  《若干措施》主要争取中央、省扶持政策资金支持:

  一是中央外经贸资金支持部分:对支持加工贸易扩大规模部分(第四条)、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第七条)、培育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兑现。

  二是省级外经贸资金支持部分:对加快一般贸易支撑产业发展(第三条)、支持保税物流扩大规模部分(第四条)、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兑现。

  四、名词解释

  (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

  (二)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贸易行为。按照国家海关总署定义,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对个人或个人对个人),海关监管方式有“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1210”—跨境电商保税进出口、“9610”—跨境电商直邮进出口等。

  (三)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国内出口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客户下单后,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直接发货。海外仓的优点是:大大缩短配送时间,降低了清关障碍;货物批量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客户收到货物后能轻松实现退换货,改善了购物体验;海外仓与传统仓储物流相结合可以规避外贸风险,避免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物流短板。

  (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039),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最大特点是实施增值税免征不退的政策;出口货物可按“章”归类申报和认定查验,通关更加便利。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现阶段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