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83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红政办发〔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2-09-20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稳一保”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近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方案》出台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6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深入开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力纾困扶持措施、落实工作机制三个方面内容。

  (一)深入开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税费优惠活动。抓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编制《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依托“云税通”平台推送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服务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

  二是深入开展金融支持活动。运用通俗易懂语言向个体工商户解读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能力和实效;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政策红利;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确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切实满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是深入开展稳岗就业活动。充分利用红河人才网、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等,结合2022年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技能云南”行动,完成技能培训4万人;以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为抓手,促进政策红利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保障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等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年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0.6万户以上。

  四是深入开展减房租等降成本活动。着力缓解个体工商户承压最大的房租问题,针对租赁不同性质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分类施策,落实兑现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建立集体会商制度集中议价、发放倡议书,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减降非国有经营性房屋房租。落实减免、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监管,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

  五是深入开展拓展市场促消费活动。组织好彩云购物节·乐购红河系列促消费活动,活跃消费市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加大宣传,配合省级部门通过线上旅游平台分期分批发放“文旅消费券”,以电子油票方式对入滇自驾游游客给予补助,吸引游客进入红河州;鼓励各县市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对县市组织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给予支持。

  六是深入开展鼓励支持“双创”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双创活动周云南会场活动、“创响中国”、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参与创新创业之星、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云岭工匠等评选活动;建优建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常态化准入退出及奖励机制,对成功孵化或引进优质企业的孵化载体给予相应奖补。力争在2022年底前新增1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个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省级众创空间、2个省级星创天地。

  七是深入开展融通协同发展活动。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对接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宽动产抵质押范围,促成平台在线供应链业务落地,缓解个体工商户融资困境,发挥好动产促融助融作用。

  (二)加力纾困扶持措施

  一是加力资金支持。优化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县市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是加力减税降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

  三是加力房租减免。2022年对州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2022年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加力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其间免收滞纳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国家明确的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是加力降低经营费用。持续推进平台费率透明化工作,协调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阶段性执行期为2022年5月起实行,6个月内缴清电费,其间减免用户电费违约金;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将个体工商户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

  六是加力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保持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杜绝出现盲目抽贷、断贷、惜贷、压贷的现象;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和征信记录;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督促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七是加力稳岗就业支持。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据云南省当年发布的培训补贴目录,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是加力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推荐红河州优秀典型参加“创青春”系列评选活动、“乡村好青年”等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建设;积极申报全国、省级创新工作室;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

  九是加力优化政务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云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个体工商户智能化开办等渠道开展“网上办、掌上办”;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推动所有涉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申请,简化信用修复流程移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是加力个体工商户培育。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支持从事线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大限度支持个体工商户延长生命周期。力争2022年全州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29.7万户以上。到2025年,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43.1万户以上。

  (三)组织实施保障

  一是强化跨部门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银企个”融通的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机制;对于突出困难问题,实行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

  二是强化调度监测机制。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深入推进经济运行调度研判、预警、应策、推动、问效制度,统筹协调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多维度归集整合数据,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动态监测,紧扣季度目标、年度目标推进工作落实。

  三是强化督办评估机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推动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推进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约谈,对帮扶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成效明显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做好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和个体工商户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评议,评估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