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58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
文号
红政规〔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5月15日,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6月11日正式印发,7月11日正式实施,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2017年11月,国务院首次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层面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对消防法的补充,也是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进一步细化;2019年7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8月20日印发,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在国家机构改革和队伍改制转隶之后,对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的细化。自2020年起,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启动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在先后3次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意见、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前后历时两年多的时间,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细则》的相关特点

  《实施细则》出台,有利于提高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以消防监管转型为牵引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化进程,充分构建多元共治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贯彻落实有法可依。

  (一)建立了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以层级划分为基础,自上而下构建起“州、县、乡、村”4级“四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立足于多年农村消防安全治理经验,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起来。以行政管理为主线,分别对应层级划分,规定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有关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回应了党和国家当前改革要求。结合各县市及州级行业部门反馈意见,重点对部门职能进行了界定。重点更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国土空间规划等条文概念表述,并严格依据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按照新修正的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举措。

  (三)补齐了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问题,规定了“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重点结合红河州消防工作实际,在《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行业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隐患属地治理原则,固化了个人及社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细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坚持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指导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及行业部门履职责任,对行业部门消防履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政府职责。从州、县、乡3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职责任务。一是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是结合当前消防工作实际进行新增和完善的内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各县市设立的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根据实际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有效防止了消防安全责任挂空挡、责任空转的情况出现。二是明确了县级政府在位于交通要道的乡镇以及国家级重点镇、人员和企业密集的乡镇,应结合实际,建立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或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支撑。三是明确将“智慧消防”与“智慧城市”建设同步推进,积极运用“大数据”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为增强火灾预防能力和水平建设指出了方向。四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应定期开展政务督查;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提拔任用、履职评定和奖励惩处相挂钩。

  (三)细化部门职责。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具备的10项共同职责;根据职能职责变化,明确市场监管、应急、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能源、邮政等24个部门的具体责任。其中重点明确的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的时候,要按照“符合标准、适度超前”的原则,同时首次明确政府和行业部门均应当购买公共服务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列管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督促和指导户主、承租人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三是明确了住建部门(房地产管理)对廉租房、公租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廉租房、公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场所,一律不给予租赁登记备案。综合统筹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管理。四是明确了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饭店、A级景区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夯实单位责任。明确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其履职要求;固化个人对营业、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细则》在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统一规定的同时,一是重点明确和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明确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以及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对建筑、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二是对于个人而言,首先明确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户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范围;其次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首次明确了小单位、小场所以及住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以上两条规定,有利于提升个人消防安全意识,夯实消防安全责任,逐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