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1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红政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信息名称
《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92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全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健康红河”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红河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方向,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主要目标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实施健康云南战略,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通过改革,到2022年,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我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总体框架

  《实施方案》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细化全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卫生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州级财政事权、共同财政事权和各地财政事权,并对共同事权明确了支出责任和分类分级负担比例;

  第二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推进改革的三项主要保障措施;

  第三部分“实施时间”,明确《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

  一是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级财政事权。按照医疗卫生领域政策确定事权范围,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大类23个项目,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个项目,在中央及省级承担比例政策的基础上,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38号)对州、县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其他20个项目中央及省级分担政策未明确比例和数额的,本次改革也未明确州、县分担。

  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调整后,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2.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3.省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4.省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2.州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3.州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全州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处置)。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5.医疗救助;6.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国家、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8.国家、省级中医药 (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属于各地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1.各地公共卫生服务;2.突发卫生应急救治;3.各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4.各地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5.各地卫生健康管理事务;6.各地医疗保障能力建设;7.各地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二是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中央、省、州及县级按财政补助标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给予的补助;3.计划生育奖扶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我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

  以上三项为中央、省、州及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及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与我州分别按照80:14:6分担。州县承担6%部分按红政办发〔2020〕38号规定,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州县按1.2%:4.8%分担;第二档为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县按3.6%:2.4%分担;第三档为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州县按5.4%:0.6%分担。

  《实施方案》是我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重要进展,对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州以下各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有重要指导意义,将对我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健康红河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