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08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9
信息名称
《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中央、省先后出台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7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38号)精神,研究出台了《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28号),进一步细化了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以及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向。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按照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州级以下财政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按照教育补助政策来确定事权范围,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大类44个项目。州级与县市分担比例按照《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38号)文件统一分三档分担,第一档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5个县市,州级分担20%,县市级分担80%;第二档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3个县,州级分担60%,县级分担40%;第三档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5个县,州级分担90%,县级分担10%。州属学校配套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在省级方案明确省州分担比例的基础上,我州与县市分担比例有以下情况:

  1.“学生营养膳食补助”项目:石屏县、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7个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承担。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河口县6个省级试点县市由省和我州按照70:30比例承担。我州承担部分由州财政与县市财政分两档按比例分担: 第一档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州级分担20%,县市级分担80%;第二档河口县,州级分担60%,县级分担40%。州属学校配套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

  2.“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农村公办学校校舍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县市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城市公办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属地财政承担,州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项目:中央、省、州按照80:14:6的比例承担。州级承担资金分担方式为州属学校配套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属学校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4.红河州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金为州级奖助项目,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合理规范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整、规范、合理编制教育领域项目预算,完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拨付,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有效使用。

  (三)完善管理,提高绩效。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州级财政要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的总体要求,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五、实施时间

  自2021年8月6日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