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74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文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09-28
信息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解读

 

  第十二届红河州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石屏名城)于1999年1月被列为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15年4月被列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留给红河州的宝贵遗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破坏空间格局、改变山水脉络等破坏石屏名城风貌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相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名城保护需要,活化利用规定不明,缺乏规范的业态指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制约了石屏名城的发展。因此,专门制定出台一部州人民政府规章加强对石屏名城的保护管理,以州政府规章的形式立法将多年以来保护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固化,补充必要保护措施,有利于对石屏名城的保护进行有效规范和有序推进。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明确了石屏名城的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办法》严格按照上位法实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三级分级保护,并将珠泉街、石屏一中、火车站、茨坝头片区按照省住建厅批准的规划列入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也包含在内。除划分区域保护外,还要求县政府确定重点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公布,实行分类保护和动态监管。历史建(构)筑物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文物部门监管。(详见《办法》第4、8条)

  (二)明确规定了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鼓励推进综合执法。《办法》明确州人民政府保护职责,加强了对石屏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经费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规定石屏名城保护主体职责为县政府,由县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特别明确了石屏县住建、文旅部门在石屏名城保护中的重要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石屏名城的保护工作。

  同时,要求石屏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下一步积极推进石屏名城的综合执法。(详见《办法》第5、6条)。

  (三)制定了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保护的要求。《办法》对保护对象中的历史建(构)筑物作了重点规范。对确定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明确不得损坏、不得擅自迁移。强调进行修缮、功能配置时要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遵循传统技艺,继续使用原有保存完好的特色建筑构件。(详见《办法》第9、10条)

  (四)制定了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对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一是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原有建(构)筑物要求逐步改造,新建的要求必须符合石屏名城风貌要求;二是明确现有历史建(构)筑物的管护责任人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存在损毁危险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三是制定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和确实无能力继续维护、修缮的处理方式;四是制定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出资进行保护和修缮,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制度,进一步盘活历史建(构)筑物(详见《办法》第11、12、13、14条)。五是明确了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进行保护的管护措施(详见《办法》第15条)。六是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内部设施、修缮补助、禁止性行为、保护利用作出规定(详见《办法》第10条等条款)。

  (五)对石屏名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针对石屏名城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还不能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问题,《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建设完善相关设施的要求。尤其针对名城中消防安全隐患凸显的问题,规定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完善消防设施。(详见《办法》第16、17、18条)

  (六)为规范石屏名城管理,对石屏名城内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办法》设置禁止性行为严格按照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结合石屏名城实际设置。考虑到规章严格依据上位法制定,并未创设新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法律责任作了简化处理,只罗列关键几条,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详见《办法》第23—30条)。

  (七)对石屏名城的产业业态作了引导性规定。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要求县政府制定相应措施,划定特色街区,逐步引导、规范、支持与石屏名城文化旅游相关的产业发展,凸显名城文化旅游主导发展功能。(详见《办法》第19条)。

  (八)对石屏名城的传承利用作了引导性规定。鼓励传承石屏名城内涵和文化价值,传承石屏“明清博物馆”优秀建筑文化,以乌铜走银、海菜腔、烟盒舞、花腰女子舞龙等为代表的文化遗产和传统民俗,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实施引智工程。(详见《办法》第2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