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27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红政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8-03
信息名称
关于《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9年2月,州人大修订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32条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根据此规定,2020年3月,石屏县政府起草,州人民政府审查印发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初,中央第十巡视组巡视反馈了云南涉及九大高原湖泊立法保护不到位的问题。省政府中央巡视组反馈涉及九大高原湖泊问题整改专题会议也指出了包括异龙湖在内的九湖立法保护不到位问题。按照此要求,州级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提出了应当“强化顶格立法,梳理条例中不适应当前保护治理需要的条款和规定,立即按程序启动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的要求。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34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更加清晰地划定了异龙湖两级保护区范围,并明确了划定、批准、设置界桩、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的主体责任(第2条)。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州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异龙湖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各项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了主管部门、共管部门、协管部门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异龙湖实现河(湖)长制(第3、4、6、7条)。

  (三)进一步明确了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二级保护区由各部门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管理(第8条)。

  (四)明确了异龙湖管理中的多项具体措施和方案。如第11条,要求制定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并注意衔接防汛抗旱,明确按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第12条要求持续提升异龙湖稳定补水能力,常态化人工增雨;第16条明确了农药化肥的具体使用要求。

  (五)要求政府注重产业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引导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石屏豆制品产业转型,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第14、15条)。

  (六)注重培育适宜异龙湖保护的林草资源,开展封山育林,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办法》和《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流域面山的禁止性行为(第18条)。

  (七)加强异龙湖水质监管,成立科研机构,组织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管理,科学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规定封湖休渔期、开湖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第17、24、25条)。

  (八)进一步分工明确了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以及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问题(第20、21条)。

  (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一二级保护区内畜禽禁养问题(第23条)。

  (十)坚决“落实顶格立法要求”,明确了生态搬迁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要求。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100米范围内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分类、细化,科学制定异龙湖保护治理生态搬迁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分期实施生态搬迁,依法妥善安置原有居民。原则上只保留国家住建部认定的传统村落、各级文物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州人民政府根据《红河州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认定的风貌建筑(第26条)。

  为进一步加强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新增了几个条款:

  一是针对异龙湖取水收费制度《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异龙湖取水收费制度(第13条);二是针对异龙湖生态廊道出现了机动车、畜禽、宠物等随意进入,损害生态廊道的问题,要求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28条);三是强调严格保护异龙湖保护区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第27条);四是增加了运用科学手段智能化管理异龙湖的内容(第30条);五是规范了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监督考核(第32条);六是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对在《办法》中尚不能制定的具体措施,要求相关单位根据《办法》制定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和方案(第33条)。同时,删除了原《办法》中不必要、不适宜的条款,比如照抄照搬《条例》的处罚条款等。

  四、《办法》制定的主要程序

  (一)调研起草。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由石屏人民政府、州司法局具体负责《办法》修订事宜。2021年3月24日,州司法、水利、环保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到石屏县,召开了《办法》启动修订座谈会,召集石屏县湖管局、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科局、异龙湖派出所、异龙镇政府、坝心镇政府、宝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对照2020年的《办法》,逐条梳理不适应异龙湖保护管理需要、达不到保护管理目的的条款,明确修订方向,分配了工作任务;3月25日,州、县相关部门对异龙湖进行实地踏勘,深入到村集体、企业、村民,听取群众对异龙湖保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3月27日,《办法》(初稿)由石屏县政府征求州、县各部门意见,并通过石屏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4月1日,石屏县组织对收集到的56条修改意见认真研究论证修改。

  (三)专家论证。2021年4月2日,石屏县组织召开听证会,到会32名代表提出10个方面修改意见共83条;同日,组织了专家论证,围绕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11日,石屏第16届县政府60次常务会议专题对《办法》进行审议,形成《办法》(送审稿)送州人民政府审查。4月13日,州司法局组织州财政、水利、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环保、文化旅游、住建等州级相关部门并邀请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会的专家论证会进行逐条论证修改,形成专家论证会修改稿;4月15日,州司法局再次到石屏县,就专家论证会修改的相关内容听取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办法》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四)合法性审查。2021年4月22日,《办法》经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五)集团讨论决定。2021年5月10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实操性、内容顺序等方面的问题,会后,州司法局、石屏县人民政府再次对《办法》的条文顺序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使《办法》内容更为严谨完善。

  (六)登记编号、公布。《办法》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于2020年6月25日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21〕1号),并同时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