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44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
文号
蒙政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信息名称
解读《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8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蒙政规〔202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暂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随着蒙自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大幅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堆放、填埋的粗放处理方式,避免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对土地、空气、水源等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减少土地占用,为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逐步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实现我市加快城市化进程、发展绿色生态城区的需求,并推动公众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加快构建公共参与、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加强执法的管理机制。在2018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根据蒙自城市管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蒙自市城市管理局(现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就开始《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18年4月份完成草拟稿。

  2019年7月至8月,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结合广州市等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先进经验,在2018年原稿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初稿。

  2019年9月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函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等12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9年11月6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第二稿。

  2020年1月22日,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召开了《暂行办法》现场听证会,听取社会群众代表、相关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暂行办法》经蒙自市城市综合局合法性审核机构3次合法性审核,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2次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反馈意见,以及10月19日分管副市长开会研究形成最终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暂行办法》10月22日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暂行办法》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后,进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于2020年11月8日印发《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规〔2020〕1号),于2020年11月10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重点内容

  《暂行办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共8章36条,总体框架分为部门的职责分工,贯彻城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则,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建筑垃圾申报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收集、贮存和消纳建筑垃圾的设施、场所设置、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二)建筑垃圾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外运建筑垃圾应当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一车一证,核准时限截止后,核准证同时废止。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的内容及材料。一是要明确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建筑垃圾产生量、外运量、建筑垃圾种类、处置地点;二是需要提供运输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单位要具有运输资质、运输车辆要具有运输驾驶资质、入城同行证、运输车辆要安装卫生监控设备接入监管平台;三是要明确运输时间、路线,落实沿途污染防治责任;四是要遵守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同时明确《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以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内容。

  (三)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分别对建设工程建筑垃圾、住宅和商店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处置外运中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予以明确。

  (四)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建筑垃圾原则上建筑垃圾废弃物和工程弃土应当分别运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但为了充分整合、利用资源,对因基础回填、铺垫等需要工程弃土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调拨。

  (五)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根据建筑垃圾的用途,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分别明确消纳处置的要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是将建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加工行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工程弃土消纳处置是合理填埋或再生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需要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需要分别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两类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办理许可证所需材料有所不同。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运输及消纳核准审批相分离。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运输、消纳建筑垃圾需要审批,即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均应进行核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也不得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消纳处置审批条件分别予以明确,从建筑垃圾运输过程、处置点的合法化、规范化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二)明确住宅和商店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住宅和商店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等零星建筑垃圾的处置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一直屡禁不止。《暂行办法》对此从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建筑垃圾运输对此类建筑垃圾的处置外运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筑垃圾的用途将建筑垃圾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对建筑废弃物实行资源化处理,即运输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厂进行分拣、回收、利用;对工程弃土实行回填、复垦、覆土绿化,及运输至工程弃土消纳场进行填埋、覆绿,但为了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对建筑工程回填、铺垫等需要,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以进行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