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1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文号
红政规〔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12-03
信息名称
三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 长桥海 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3月31日,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条例》施行座谈会,州委书记姚国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统筹实施,牵头研究制定三海条例实施办法,形成具体可行的执法机制,推动依法规范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条例每项规定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5月6日,州委书记姚国华主持召开八届州委常委会第140次会议,要求:“抓紧制定《三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推动‘三海’保护管理工作取得实效。”5月12日,州委办公室印发《州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督办通知》,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出台《三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及时交由州水利局牵头负责。州水利局成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施办法》起草小组。7月下旬完成起草调研工作后,多次修改形成初稿;9月中旬由州政府办行文组织州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条例》细化相关内容;9月下旬起草小组又分赴三海实地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0月初,由州政府办向各相关部门和蒙自、个旧、开远市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再次汇总采纳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论证稿;10月22日召开论证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10月23日,州水利局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了《实施办法(草案)》,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于10月26日报州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科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此送审稿呈报州政府常务会审议。11月15日,州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州人民政府以红政规(2020)3号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针对《条例》规定的条款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没有新增《条例》规定之外的处罚条款,全文共36条。其中:

  第一条至二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至第八条,主要针对三海一、二级保护区划定和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规划编制等分工,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作了细化明确。其中,明确由三海保护管理局具体承担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海保护管理职责,并分设3个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细化一、二级保护区分别由三海保护管理局,所在地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州、市两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保护治理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州、市两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针对《条例》第二章保护管理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截污治污、渔政、船只安全、水政水资源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等内容,逐条从职责分工、具体任务和行政许可等操作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就三海保护管理局执法装备等保障作了细化明确。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重申。

  第三十四条,主要从保障各单位履职尽责的角度提出:州人民政府对负有三海保护管理职责的州级相关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负有保护管理三海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条款的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实施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即红河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三海保护管理局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职责。一级保护区以三海保护管理局为主进行管理;二级保护区以州、市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为主进行管理。

  (二)《实施办法》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负有三海保护管理职责的州级相关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三海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规定。

  (三)《实施办法》不自设处罚条款,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了《条例》《水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不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主体合法;没有超越州人民政府法定权限;没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州人民政府权力或者减少州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情形;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