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79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
发布机构
屏边县政府办
文号
屏政办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信息名称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就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转变是完善保障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减轻国有企业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减轻国有企业社会化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退休人员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为了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特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尽快补齐屏边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面的短板。

  二、制定的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档案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及各乡镇党委、政府等单位的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涉及工作总体目标、人事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移交、管理服务设施移交、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等。

  (一)屏边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及中央和省、州驻屏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实施社会化管理。

  (二)全面完成资产无偿划转、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移交和接收工作;实现国有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

  (三)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移交行政村(社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为准进行移交,移交后管理行政村(社区)原则上不再变动,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支付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其他管理服务职能,乡镇和行政村(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协同配合国有企业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四、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

  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

  五、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州驻屏国有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