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
文号
开政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3-18
信息名称
解读《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红河州水利局转发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文件的通知》要求,为更好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实现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坚持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的原则;实现“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按计量收取水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三、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水单位(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开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对不同供水性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成本和水价测算。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按计量收费。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冷水表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09)、《开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

  六、注意事项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所有权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

  (二)管水单位(组织)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并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及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区管水单位(组织)或者用水单位、用水户要按照JJG162-2009《冷水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量设施;管水单位(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供水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若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水管机构联系,共同解决故障和隐患;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当管理好入户供水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防冻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划定;在划定的水源地和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私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私挖乱采、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一)运行管理

  1.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3. 管水单位(组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进行水价测算,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供水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

  (二)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按计量收费。

  (三)水价测算

  目前我市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按营利性和公益性进行管理,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地管水单位(组织)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测算水价。

  1. 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管理的水厂或其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本方案中营利性水价进行测算,营利性供水价格标准应当通过召开市级价格部门水价听证后,进行收费。

  2. 乡镇(街道)行政辖区内参与管理跨行政村供水工程的管水单位(组织)、单村供水工程的管水单位(组织)供水价格按本方案中公益性水价进行测算,供水价格应当通过村(居)“一事一议”民主方式确定后进行收费。

  3. 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单位(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大修时,应当提前通过公示告知用水户。公益性供水工程需要支出或收取大修费用时,按照村(居)“一事一议”民主方式决定。

  4. 水价测算方式详见《开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开政办发〔2020〕14号)。

  (四)供水管理

  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五)奖惩与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有义务保护相关饮水工程设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市水务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八、惠民利民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对自然地理条件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区域”,远距离输水、高扬程供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区域”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