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十二届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
2020-03-03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解读

  第十二届红河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红河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8月起享有规章制定权。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上位法虽对拟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制定规章的立法环节作了规定,但有些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随着《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重新制定、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的审查执行主体变动以及我州在具体拟订及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将《红河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废止,重新制定《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立法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和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共7章51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在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的职责、政府立法活动的总体要求、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二)立项。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避免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选准选好立法项目,真正把握社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必须科学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立法计划,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规定》就立法项目征集方式及程序、立项条件及其具体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主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

  (三)起草和报送。州政府拟订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实施立法计划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高低,起草阶段的工作做得扎实、基础好,提请审议时会很顺利,施行后执行效果也会很好。基础、质量差的草案在审查阶段若推倒重来,则会增加审查阶段的工作量,浪费资源,并影响及时出台。为规范起草工作程序,确保起草质量,《规定》第三章就起草工作的实施主体及方式、起草内容应符合的具体要求、草案征求意见方式、送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四)审查。州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报送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和修改,是政府立法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决定立法质量高低和能否按期完成立法任务的实质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州司法行政部门立法审查活动,提高审查质量,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如期完成立法任务,《规定》就立法审查工作的完成时限、审查内容及方式、审查程序及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报送州政府审议的相关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决定和公布。决定是规章草案成为法律文件的环节,而规章签署、公布则是其生效的必经程序,同时州政府负责拟订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对此环节分别作了程序规定。

  (六)解释与备案。规章生效后,进入行政执法领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一是规章制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关系,执行可能因规章漏洞遇到困难;二是规章实施后,可能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三是由于立法变化,规章可能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需要进行规章解释,使有关条文含义明确化、具体化,以便规章执行。为规范这些工作,《规定》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作了规定。规章备案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机关一项法定义务。《规定》在此章明确了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求。

  (七)附则。本章明确规定了规章的清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扫除障碍;开展事后评估,对规章实施体检;同时对《规定》的施行时间作了规定,废止了2018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红河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州人民政府令第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