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红政办发﹝2017﹞111号
发布日期
2017-10-12
信息名称
解读《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

  2017年8月10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我州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有35599.27公顷,其中自然湿地20637.83公顷,这些湿地发挥着各种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标准和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一般湿地的认定和公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公布的程序执行,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名录应当报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规范湿地管理,进一步适应湿地保护发展需求,全面保护我州珍贵的湿地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顶层设计的具体举措,组织实施好《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8号),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将明确湿地边界范围,明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权,将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律框架内,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和管理成效评估以及湿地资源相关考核评价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我州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我州湿地认定工作的总体目标,为全面保护红河州湿地,依法开展湿地认定,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湿地认定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

  (二)认定范围。《办法》规定本州范围内除国家(含国际)、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应当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对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湿地,应当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

  (三)时限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湿地认定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办法》提出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根据辖区内湿地资源现状一次性完成或分批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到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认定,争取2019年前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湿地、人工湿地认定工作,各年度完成的湿地认定工作情况于当年11月前报送红河州林业局。

  (四)认定程序。《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1.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一般湿地认定范围,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形成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2.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3.县市人民政府对一般湿地建议名录,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重点审核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和边界范围,确定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4.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区域所在地对确定的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湿地名录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6.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准公布的名录和矢量化数据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护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办法》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