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卫生监督协管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3-24 14:50 字体:[]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中心:

  为深入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改革,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云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20年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卫生监督协管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思想统一到“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上来,按照“健全完善机制、培训巡查并重、能力素质提高、文书档案规范、经费合理配置”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前哨作用,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机构人员、统一绩效考核,实现城乡均有高质量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效保障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安全。在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改革和金平县乡镇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改革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撤销目前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的乡镇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设置乡镇(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由县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直接管理,全部聘用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不断提高乡镇的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的工作效率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水平。

  三、机构、人员设置

  (一)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

  在县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或在编在职的卫生监督员担(兼)任。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统筹指导本县市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协管巡查、信息上报、数据对接和总结上报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二)城市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站

  1.机构:优化城市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站设置,负责县市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协管服务范围可辐射到周边乡镇(街道)。设站长1名,由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或由具备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卫生监督协管员担任,设副站长若干名。

  2.人员:全部聘用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县市常住人口和协管服务(被监督)单位数量,原则上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不少于25人;个旧市、开远市不少于20人;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金平县不少于15名,红河县、绿春县、屏边县、河口县不少于10名。专职协管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原则上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两大专业分配到当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相关业务科室,再分片区实施协管巡查、信息上报和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监督执法工作。

  (三)乡镇(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

  1.机构:撤销目前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的乡镇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设置乡镇(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由县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直接管理。各县市可以1个乡镇设置1个乡镇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亦可根据交通、地理、人口、人文和巡查单位数量等条件,将3—4个相邻乡镇合并设置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

  2.人员:以1个乡镇设置乡镇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的,聘用专职协管员不少于2人,可设置站长或指定负责人1名。以3—4个相邻乡镇设置片区直属卫生监督协管站的,聘用专职协管员不少于3人,可设置站长或指定负责人1名。专职协管员由县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三)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协作点

  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协作点,协助、配合乡镇(片区)卫生监督协管站开展相关日常巡查工作。点长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书记)或副院长兼任。每个乡镇卫生监督协作点配置不少于2名的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由村(居)委会乡村(社区)医生和计生专干兼任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负责报告本村(居)委会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非法行医等信息的报告工作。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使用。根据《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财社〔2020〕316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2〕5号)的文件规定,卫生监督协管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再直接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用于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和能力提升。

  (二)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经费补助。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基础性补助、任务完成情况补助、激励性补助”确定。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政府公益性岗位就业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等解决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资待遇。

  1.基础性补助。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础性补助标准,聘用单位须为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任务完成情况补助。根据协助卫生监督执法、协管巡查、信息上报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难易程度,测算每一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的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激励性补助。为稳定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激发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绩效奖励、工龄工资、出差补贴等补助。

  (三)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经费补助。为充分发挥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适当发放补助,如上报一条信息,经核实后补助100元等。补助标准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规范机构人员设置。积极协调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争取卫生监督员、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增编。加快规范化、标准化的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站的建设,有能够满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办公场所,有统一的制式服装,有规范的档案室、档案柜,有必需的办公设备、取证设备、快检设备。

  (二)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评价等考核、培训等的配套经费。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配置用于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巡查所需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电瓶车等)、快检设备等设施设备。

  (三)加强协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各县市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的实践技能培训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大对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卫生监督的能力水平,在完成协管巡查任务的同时,有效参与卫生监督工作,缓解基层卫生监督员不足的问题。加大对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的培训和宣传,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知识带到群众中去,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