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8 10:09 字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一、发展环境

  (一)“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成就

  “十三五”期间,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民生保障、服务业建设战略布局,全面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初步构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医养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为红河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制定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红河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红河州关于推进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全州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涉及餐饮服务、药械经营的,均可依法申请许可审批。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不要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

  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全州累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454个,设有床位5710张,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十助”服务。加大对经济困难和生活无着落老年人救助、供养力度,加大养老机构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州有农村敬老院76所、城市公办养老机构25所、民办养老机构30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421个,设置养老床位1.86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28.5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19.9%。全州建有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室)864个,有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养老设施覆盖122个乡镇,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1%,城市社区覆盖率达52.4%,农村社区覆盖率达29.3%。

  医养结合深入推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开远、弥勒两市列为云南省首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截至2022年12月,全州医养结合机构有20家,其中:蒙自5家、个旧2家、开远9家、弥勒3家、建水1家;有床位6931张,其中:医疗床位2471张,养老床位4460张。全州65周岁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35.12万人,健康管理率达69.9%;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228人。全州设老年病医院2个,14个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有11个设立老年病科,占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数的78.6%,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全州共128个养老机构,其中120个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了服务协议,签约率达93.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17518个,其中护理床位5430个,占31%。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5个;全州应创建云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177家,已创建121家。2022年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市1个、示范机构和优质服务单位各2个。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1次,以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患者为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健康管理服务,让老年人既能得到日常生活照料,又能得到基本医疗护理保障,医养融合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多元化投入格局初步形成。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财政、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投入资金26600万元,州级投入配套资金8173万元,县级投入配套资金16900万元。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省级投入配套资金1997.5万元,州级投入配套资金5473万元,县级投入配套资金201.4万元。二是社会力量投入明显增加。积极采取降低门槛、财政补贴、贷款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制定实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目前已经营运的27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均已发放一次性床位补贴703.75万元,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100万元。

  创新养老模式成效初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通过一系列支持引导措施,红河州公建民营发展模式成效明显。2016年引进了全国养老知名连锁品牌上海洪天养老有限公司在弥勒市兴办养老机构;2017年开远市在全省率先探索PPP养老项目建设模式,投资1.32亿元建设旅游与养老相结合的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该项目占地88亩、设计床位2000张;2019年启动中央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红河州开远朋阳老年公寓项目建设,总投资1.015亿元,获140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截至目前,个旧、开远、弥勒、河口等县市引进民间资本投资新建了12所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1625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州养老机构床位数的51.99%,已成为养老服务和相关产品的供给主体。积极助推民办养老企业“走出去”到外地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红河州民办养老企业已先后在省内5个州市,通过独资、合资、托管、承包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6所。

  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高龄补贴等保障制度,探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养老服务工作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十三五”期间,红河州逐步提高高龄老人健康长寿补助,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2020年的50元,年满10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020年的300元。按年龄段分档发放高龄津贴,共发放补助金23941万元,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的保健补助不低于35元/人·月;年满100周岁的保健补助不低于230元/人·月。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由2016年初的78407名增加到2020年末的97447名,社会福利供给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12月,全州有9996名城镇贫困老年人和52325名农村贫困老年人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分别占城乡低保对象总数的18.79%和30.58%;对特困老人实现应保尽保,其中集中供养4828人。

  普法教育导向作用日益显现。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八五”普法教育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年人法律法规。录制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片《心系老年 情暖南疆》,在全州先后开展“孝敬老人好儿女”、“孝敬老人好儿媳”、“文明幸福家庭”评选以及老年人维权案例宣传等活动。每年春节、“敬老月”期间,各级领导到敬老院、贫困高龄老人和百岁老人家庭走访慰问,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的良好氛围日趋形成。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1. 面临挑战

  当前红河州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基础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红河州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又面临着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失能、空巢老人增速快,以及贫困老人多,经费投入不足等困难和问题。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常住人口447.84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66.86万人,占总人口的14.93%,“三无”特困老人数量持续增加。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全国共性问题在红河州尤为突出。一是养老需求与供给不匹配。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28.5张,未实现“十三五”规划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的目标任务,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仅为42%,养老服务供给与养老需求间仍存在差距。二是建设资金筹措难任务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筹措难,敬老院、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按照省、州、县三级配套建设,但养老服务项目数量多,已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州、县足额配套资金难度大。农村敬老院项目的建设,因缺乏配套设施资金,导致项目进度缓慢,后续服务受到制约,部分项目已完工但未能投入使用。三是养老机构入住率低。因养老机构数量多,缺乏护理服务人员,加之多数老年人观念意识上不愿意接受到养老院养老,现有养老机构入住率和使用率普遍不高,全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互助服务站存在大量闲置现象,发挥效益较小,部分县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委会互助养老服务站仅有10%正常开放,90%处于闲置状态。四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敬老院无编制、无资金、无专业管理人员,未能形成稳定有力的工作队伍,工作质量难以提升。全州公办养老护理员工资配套不到位,仅靠护理补贴等解决工资待遇,造成公办养老机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难以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五是养老产业发展缓慢。养老机构多以兜底性服务为主,产业化意识不强,难以引进社会资本,资金来源渠道窄,运营主体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产业投资回报率慢,优质养老机构收费高、入住率低,养老产业发展总体缓慢。

  2. 面临机遇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为红河州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养老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工作要求,为全州做好新发展阶段的老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有利条件,也对今后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十四五”时期,全州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带来老年群体消费总量占GDP的比重将持续提升,发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动力。同时,我州还拥有优质生态资源、旅游资源和中医药资源,将对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扩大养老服务受众、促进养老产业消费赋予新机遇、增添新动能、拓展新空间。

  二、总体要求

  (三)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市场保障,以健全体系、创新模式、培育产业为重点,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努力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具有红河州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障全覆盖、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增强全州老年人在老龄化社会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享改革发展丰硕成果。

  (四)基本原则

  ——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突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政治属性,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国家和全省发展大局,主动服务中心工作,确保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完善服务。以老年人的意愿期盼和养老需求为导向,尊重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统筹兼顾,促进公平。统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和个性化养老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权利。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公平享有养老资源。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事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大力破除不利于养老事业科学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加强对养老事业发展的超前谋划,着力推进养老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制度规范,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突出特色,发展产业。充分利用州内良好的气候、环境条件,将养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产业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打造“养老福地”品牌形象,形成“产业”带动“事业”的格局。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五)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基本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有效覆盖。到2025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5%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5%。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社区帮扶普遍覆盖失能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有集中供养医院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社会力量成为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力争在北部县市重点培育3—5个中型养老机构、南部县重点培育1—2个中型养老机构,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带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城乡养老机构,实现特色发展,适应不同人群需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全州敬老养老助老风尚更加浓厚。

专栏1  预期发展目标

序号

主要指标

2020年实际值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养老服务床位总量(万张)

1.86

2

预期性

2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100

预期性

3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约束性

4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

26.55

≥55

约束性

5

设置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

46.2

60

预期性

6

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招生规模

与老龄人口增速相适应

预期性

7

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人)

≥1

预期性

8

老年大学县市覆盖率(%)

77

100

预期性

9

每个县市每年1次“敬老月”活动覆盖率(%)

100

预期性

  三、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完善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水平,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机制,持续拓宽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发展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各类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多渠道增加养老收入,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七)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评估制度

  建立州、县两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形势动态调整,逐步丰富发展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重残、高龄、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对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基本养老服务目录的编制,制定实施购买养老服务标准。推动养老设施、服务管理、照护等级评估等标准化建设。加强养老机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建设养老服务业指导中心,对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八)巩固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兼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分年龄、分层次、分类别确定老年人社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需要,逐步发展面向所有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提高老年人社会优待水平。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推行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完善各项津贴、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强化综合保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济为补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对低收入老年人实施安全温暖过冬、生活照料等专项服务,将符合条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推动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刚性需求。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满足多元化照护需求。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

专栏2  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工程

1.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扩大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继续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落实为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重残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推动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

2. 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优化智能养老服务应用。在养老补贴申请和资格认定服务应用中开通亲友代办功能,为老年人申请津(补)贴提供便利。

3. 健全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人给予救助。

4. 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慈善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慈善救助网络。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

  四、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

  (九)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合理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

  (十)调整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功能

  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进一步盘活养老床位存量、优化护理型床位增量,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增强护理型床位匹配供给。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聚焦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推进失智照护、失能护理示范机构建设。优化拓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功能,推动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作为农村养老的核心阵地,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拓展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功能。

  (十一)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从老年人自理能力、服务形式、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快养老机构改革步伐

  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持续改革创新,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持续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十三)扶持发展社会办普惠养老服务机构

  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有关政策,依法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切实保障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全面享受有关税费优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价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专栏3 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重点工程

1. 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在县市级新建或依托原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托养服务,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作用。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

2.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养老机构。对用电、用气、用水、用热给予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社会力量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五、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十四)健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

  在县市一级的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并支持承接街道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在有条件和有需求的住宅小区,可延伸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物业+养老服务”等模式,为居家上门服务提供支持。到2025年底,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十五)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乡镇级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延伸服务范围,创新管理机制,改革服务模式,打造新型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三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

  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根据村庄、老年人居住分布、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在行政村一级依托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等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工作,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

  (十六)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六助”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全面启动建设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

  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机制,形成连锁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

  (十七)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和巡访制度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人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健全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带薪护理假、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等措施,让家庭照顾更专业、更专心、更省心。

  (十八)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专栏4 深化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工程

1.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5%以上,农村社区覆盖率达70%以上。

2. 提高社区养老覆盖率。推进居家社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建设。在全州所有街道至少建成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 完善社区养老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到2025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4. 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拓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培训、评估、对下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功能。到2025年,全州60%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5. 推进“老年人幸福食堂”建设。以助餐为突破口,在城市社区全面启动建设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到居民小区,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设施等开办“老年幸福餐桌”。

  六、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

  (十九)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

  构建“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州、县、乡三级老年健康服务网络,为全州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动态追踪分析研判全州老龄化状况,推进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构建失能老年人照护体系,加强老年健康服务,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医养保险等制度。

  广泛开展老年人健康知识普及,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干预,医防协同、早诊早治、规范治疗,逐步实现定期健康体检全覆盖。加强老年失能预防,推动失能预防关口前移,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障碍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将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促进老年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巡诊、居家护理等居家医疗服务,按规定报销有关医疗费用,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坚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推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进村(社区)巡诊服务机制,为老年人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医疗巡诊、照护人员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实施老年健康服务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建立医疗、康复、护理一体化服务模式。加强州级老年医院建设,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建设一批老年健康示范机构(科室)。

  (二十一)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实施医养结合试点合作示范,全面深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切实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全面拓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养老、医疗、照护、康复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医养结合”一体化服务模式,实现养老和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

  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统筹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盘活现有医疗机构资源,统筹落实医养结合扶持政策,提升医养结合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中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中医院等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在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机构中加强老年病科室建设,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给予颁发执业许可。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能力。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服务资源,重点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等服务能力,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聚焦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宜、综合连续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动改建扩建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以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提供健康安居、普惠照护服务作为突破口,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

  探索完善养老医保支付政策。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解决异地养老人员结算不便问题。

专栏5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重点工程

1. 老年人健康服务提升计划。社区医疗机构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健康状况评估、健康生活方式指导、体格检查、照护人员技能培训等服务。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全州范围内,以县市为单位开展老年人失能预防与干预、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干预、老年心理关爱、老年口腔健康行动、应对阿尔兹海默症行动等。

2. 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到2025年,红河州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康复医院或二级老年医院,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市(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泸西、元阳、金平)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石屏、红河、绿春、屏边、河口)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每个县市建成1个护理院(站);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达到85%以上;85%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全州打造10家省级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和10所省级基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3. 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到2025年,在全州部分县市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养老实际、覆盖城乡全体老年居民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4. 加强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州、县两级医院利用自身优质医疗资源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为偏远农村地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二十二)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

  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支持社区、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照护者培训和“喘息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组织协调志愿者对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依托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二十三)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个性化、一体化的中医药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拓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特色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健康干预服务,推动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二十四)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制定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南,分类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筛查检测工作,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社区老年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的作用,加强防控宣传,指导老年人持续做好自身防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七、以旅游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银发产业

  (二十五)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进一步优化有关政务服务、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养老机构筹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进一步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完善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保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优惠,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二十六)打造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新业态

  围绕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和旅游目的地目标,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鼓励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旅游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旅游服务联盟。搭建跨地区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

  聚焦“特色、产业、生态、易达、宜居、智慧、成网”7大要素,打造特色小镇推进养老旅游发展。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为抓手,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不断提升康养生活新体验。充分打造品牌效应,以创建“长寿之乡”为抓手,促进不发达地区养老产业发展,在金平县成功创建“长寿之乡”的基础上,争取绿春县创建“长寿之乡”,使“长寿之乡”创建由点到面,借创建“长寿之乡”打造“旅居养老”、“银发经济”、“候鸟式养老”等产业。

  大力推动旅游与体育、康养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森林康养和森林旅游产业。利用全州13县市均成功创建为“中国天然氧吧”,云南省命名授牌的27个特色小镇中红河州占据8席,数量位居全省第一的优势,将生态环境的“优”转换为旅游发展的“势”,把绿色生态旅游和养老产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医疗康养旅游基地、中医药食疗养生旅游区、健康保健养生旅游区、养老养生体验园区、医疗健康城和康养小镇等医疗养生旅游重点项目,打造以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为目的,以休闲度假为辅助的养体、养心、养神等医疗养生旅游新业态产品。

  (二十七)拓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

  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大老年用品宣传推广。加快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

专栏6  养老产业发展重点工程

1. 打造特色旅游养老路线。推出养老旅游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搭建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

2. 推动养老服务业融化发展。在北部县市重点培育3—5个中型养老机构、南部县重点培育1—2个中型养老机构,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带动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的养老基地。

3. 优化养老服务产品市场。引导养老机构和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

  八、塑造积极老龄观

  (二十八)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完善覆盖州、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加大老年教育经费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拓宽办学规模,促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各县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参学人数覆盖老龄人口20%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7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5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老年教育协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老年学习资源、社会资源,形成推进老年教育工作合力。结合老年教育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科学的老年教育教师队伍职称评定机制,制定符合老年教育特点的职称评定标准,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老年教育教师队伍。

  (二十九)推动大龄劳动者和老年人就业创业

  健全有关政策法规,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等政策措施,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为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不同年龄段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大龄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推进有意愿、有能力的大龄劳动者和老年人在农村就业创业,引导大龄、老年农民工参与和举办互助自治、养老托育、生态养护等乡村建设项目。鼓励街道、社区和行业系统联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并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三十)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基层治理、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发挥老年人在乡风文明、家庭教育、家训传承、家风培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搭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

  九、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三十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

  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推动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持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及“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人口老龄化国情、老龄政策法规、养老事业重大主题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先进事迹、成功经验等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

  (三十二)提升老年人文化体育服务水平

  拓宽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投融资渠道,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基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和赞助,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积极兴办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要统筹考虑老年人体育健身功能,配置老年人喜爱、适用面广、便捷实用、健身效果显著的体育器材;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做好电源、夜间照明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条件的配置移动音箱等器材设备;要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老年人体育健身,对现有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或者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建设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的器材和设备;推动老年人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使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常态化,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三十三)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形成村(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救助服务人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关爱力量,对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因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独居)老人,结合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每个月开展不低于1次的巡访服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适当增加巡访频率。通过巡访了解老年人近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化解居家老年人的重大风险隐患,并对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帮扶。

  (三十四)加强适老化改造

  推动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工程,提升改造老旧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重点做好老旧居民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推进绿色社区、美丽乡村建设,营造老年人共建共享的绿色宜居环境。大力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拓展老年人游览健身活动空间。继续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老年人营造安全生活环境。

  (三十五)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开发建设红河州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十六)建成老年友好型居住环境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辖区政府以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

专栏7 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重点工程

1. 提升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安全保障、社区支持,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建成老年友好型居住环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通过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

2.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实施“推窗见绿、开门进园”项目,让人口高度集中区域内的老年人能够就近就便进入公园、游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节能宜居改造,将养老院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

3. 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与电信、移动和科创公司合作联合开发“智慧社区”应用平台,推出智慧养老服务产品,推进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养老机构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老年人行为动态、老年人健康档案的智慧监管。

4. 开展孝亲敬老教育。积极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持续开展“敬老月”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老年人身心健康活动,普遍开展养老服务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

  十、强化老龄要素支撑

  (三十七)加强规划引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在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三十八)保障用地供给

  各县市要依据区域居住人口密度、老年人口比例、老年人分类保障数据,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将建设与管理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原有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要严防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十九)强化配套建设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盘活闲置资源

  各县市要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厂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加大改造提升力度,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各县市要立足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际,坚持“应改尽改、能转则转”,探索推动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严防以养老名义经营其他业务。

  (四十一)加强人才建设

  鼓励和引导养老就业。把握市场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强化护理员的培训和培养,利用好红河州拥有专业院校的优势资源,加强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等院校的合作,加强养老护理相关专业建设,培养一批专业护理人才。积极为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0周岁以上男性和40周岁以上女性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服务,引导帮助其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强化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技能云南行动。确保到2025年底全州培训养老护理员35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5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给予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实训基地。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技能劳动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表彰活动。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定期培训全州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建立多领域人才联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范围,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社会力量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延伸。

  加强权益保障。依法保障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断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专栏8  强化老龄要素支撑行动计划

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加强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满足养老护理人才需求。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上岗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定社会化培训评价工作政策措施,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给予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2. 加强养老用地保障。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3. 金融助力养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四十二)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购置、建设和改造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当前消费能力,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

  十一、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十三)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将综合监管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位,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加强备案监管,全面建立全州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加强资金监管,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运营秩序监管,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到2025年,全州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全面实现公正监管、规范执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十四)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活服务工作秩序,在突发事件后能迅速反应有条不紊应对及控制、减小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更新完善本机构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四十五)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有关规定。完善老年人权益服务网络,建立完善涉老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重点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治。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

  十二、保障措施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规划落实责任,纳入为民实事项目,强化考评监督,层层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凝聚工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盘考虑,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十七)健全制度保障

  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出台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把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增加公共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结合等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进一步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十八)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州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事业。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全面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四十九)重视舆论宣传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引导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良好氛围。

  (五十)严格考核评估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