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28 09:18 字体:[]

  当事人姓名(名称): 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46765158U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马街哨村。

  经查,你(单位)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从开远市南洞河调水至蒙自市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共计调水14216340.00立方米,需缴纳水资源费284.3268万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的水资源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开远市水务局水事违法案件移交文书1份、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开远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原件1份、《红河州水利局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等。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认定未缴纳水资源费284.326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公司资金被拖欠,缴费存在客观实际困难,没有资金缴纳水资源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所述的客观实际困难与缴纳水资源费之间没有必然法律关系,不是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缴清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欠缴水资源费284.3268万元;

  2.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22年9月8日起计算),不超过284.3268万元;

  3.处以欠缴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水资源费284.3268万元一倍的罚款,金额284.3268万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水资源费、滞纳金、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蒙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水利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