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万康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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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屏边万康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532523584831309H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红医保行处字〔2023〕02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药品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的损失。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
处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38826.47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 2.对存在以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6204.9元(大写:陆仟贰佰零肆元玖角)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204.9元(大写:陆仟贰佰零肆元玖角)。 3.对存在以重复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8630.75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柒角伍分)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630.75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柒角伍分)。 4.对存在以超标准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60228.04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贰拾捌元零肆分)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0228.04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贰拾捌元零肆分)。 5.对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23932.52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3932.52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 6.对存在以串换药品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28697.39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陆佰玖拾柒元叁角玖分)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8697.39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陆佰玖拾柒元叁角玖分)。 7.对存在以药品超标准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132.87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贰元捌角柒分)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132.87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贰元捌角柒分)。 以上第2项至第7项,共计罚款人民币238826.47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31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