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5月卫生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6-30 09:29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地址

类别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日期

处罚结果

1

大羊街民安诊所

红河州红河县大羊街乡街场东边

医疗卫生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023年5月5日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

蒙自洁利口腔诊所

蒙自市天马路2号中央大街二期1.2幢1层1-19-40号

传染病防治

1.口腔器械灭菌包、手机头/车针盒未标识灭菌日期、失效日期、责任人,且盒面积灰

2.使用的酒精、手消毒液未标识开启日期、有效期、责任人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口腔医疗器械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内容不齐全

5.所未使用医疗废物桶收集医疗废物,较为尖锐的若干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医废专用袋收集

6.所使用过期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药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2023年5月5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57000元

3

蒙自常笑口腔诊所

蒙自市凤凰路富康凤凰苑30-31号商铺

传染病防治

1.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牙科诊室操作台面上的治疗盘存在明显灰尘、污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023年5月6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4

蒙自住京口腔诊所

蒙自市昭忠路25号

传染病防治

1.医疗器械灭菌包未标识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失效日期,多个灭菌包外包装破损。

2.灭菌器存在明显锈迹、水垢,灭菌器的灭菌门油漆脱落,齿轮存在明显锈迹。

3.用于车针、根管治疗扩锉针灭菌的戊二醛消毒液未标识消毒液名称、未进行浓度测试。

4.重复使用一次性隔离衣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023年5月6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5

蒙自学海吉祥口腔门诊部

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3期1号楼一、二层商铺

传染病防治

1.无菌物品未标识灭菌日期、失效日期、责任人,已标识的灭菌物品超过失效期、灭菌物品包装破损;使用开启后已失效的碘伏消毒液、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等消毒药剂

2.使用过期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023年5月8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0元

6

蒙自康群口腔诊所

蒙自市草坝镇农贸市场E区10号商铺

传染病防治

1.使用过期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2.配制或分装的消毒液未标明责任人、分装/配制时间、失效时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023年5月9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32000元

7

蒙自惠民口腔诊所

蒙自市环城东路2号

传染病防治

1.使用过期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药品

2.开启的灭菌包与未开启的口腔医疗器械灭菌包共同存放在一起且无任何标识、已开启使用的棉签无任何标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023年5月9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31000元

8

祝云口腔诊所

蒙自市红河大道创泰御景小区B幢1层17-18号商铺

传染病防治

1.医疗废物暂存点无“六防”标识,医疗废物暂存点背面有破洞

2.使用过期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2023年5月9日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9

蒙自爱康诊所

蒙自市芷村镇新华路北侧

传染病防治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023年5月18日

罚款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