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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州民政府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完成民政府事业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工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 主管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拨发、管理救灾款物,募集、接收和分配州内外(包括省及国外)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红河州的有关工作,开展救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主管社会救济。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四)负责扶贫扶优工作。帮助扶持农村的贫困对象、优抚对象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双扶经济实体。

(五)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全州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管理并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六)主管社会福利。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全州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县(市)、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 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

(七)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体,负责全州"双拥"日常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的实施。

(八)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供工作,指导各市、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搞好服务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县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审核,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市、县的地名工作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市、县、乡(镇)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县、自治县、市、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研究拟订行政区域发展规划,组织市、县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州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各市、县行政区域边界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主管社团工作、负责全州性社团以及在我州的在华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市、县收容遣送站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审计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州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研制全州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民政干部表彰奖励工作。

(十四)主管侨务工作。负责处理在州内的在华印支难民的安置管理灭对外合作等有关事务。指导则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十五)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州民政局内设机构的改革是:保留办公室、优抚安置科、侨务科(对外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撤销民政科、社团管理科,职能合并组建社会事务科。撤销州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政权建设科、州地名办公室。职能合并组建政权建设与地名区划科;州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职能并入优抚安置科;救济科、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分别更名为社会救济福利科、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根据新增职能,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州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改革后州民政局内设八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调查研究并制订、修改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局综合性文电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信息、保密、值班、保卫等工作。负责全州民政事业财务、局机关行政财务,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州民政系统的统计、检查指导全州民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负责组织我州基昙组织开展争先创优和表彰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优抚安置科(州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窒)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负责全州双拥日常工作,负责观役军人(含武警、警衔公安)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及研究制定我州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负责全州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指导全州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妇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主管军供工作,指导全州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及落实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指导干休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救济福利科(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救灾、扶贫、社会救济。研究拟订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核实、掌握发布灾情;帮助指导各地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州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使用;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红河州的有关工作;开展救灾减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村开展扶贫扶优,负责救灾合作保险和五保户、敬老院的工作。负责全州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拟订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对城乡福利生产、发展民政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研究拟订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负责指导全州福利生产及技术改造、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州内的在华印支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对难民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接待、联系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政权建设与地名区划科

负责城乡基县政权和基昙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拟订修改有关基层政权和基昙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法规,指导基层政权和基昙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组织先进乡(镇)先进社(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负责乡(镇)长、村(居)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城市社区服务;具体办理1984年以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行政区域总体规划和设市预测规划,承办州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的审核报批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工作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村审核申报,承办我州与邻地、州之间的边界争议问题,调处市、县之间的边界争议并向州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制定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益,管理和指导全州地名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事务科

负责婚姻、殡葬、儿童收养、社团和收容遣送工作,拟订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并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指导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倡导婚丧习俗改革,指导婚丧社会化系列服务,指导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各市、县之间和我州与其他地、州、市之间在收容遣送中的关系;研究拟订我州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级社团和州内涉外社团的直接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研究制订社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市、县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监察与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州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我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制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有奖募捐活动,管理、分配等集的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活动,开展与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际社会福利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侨务科(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红河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主管全州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对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订我州侨务法规、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订我州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开展对海外侨界的文化交流;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指导市、县开展归侨、侨眷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侨办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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