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与公历对照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机构>>红河州民委
 
红河州民委
 
一、主要职责

红河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国家行政机关,是州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1、承办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的实施事宜。


2、办理有关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


3、配合有关部门草拟有关少数民族的法规事宜。


4、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5、承办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6、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做好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及经济统计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


8、管理民族研究所、协助红河州财政局管理红河州 财经学校。


9、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10、开展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编译出版工作。


11、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12、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


13、借鉴世界和省外民族工作经验,研究我州民族问题,发展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民族涉外事宜。


14、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


15、接受和处理各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建议。


16、指导市、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17、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8、参与其他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1995年8月机构改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红河州民委机构保留,编制22人、实有人数22人、领导职数一正二副(实有一正三副),内设办公室、经济建设科、文化教育科、民族干部科、政法科。


三、承办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


鉴定工作按照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州民委办公室办理。

联系电话:0873-2123941,详细地址:个旧市红河大酒店八楼。


主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红河州政府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