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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国家行政机关,是州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1、承办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的实施事宜。
2、办理有关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
3、配合有关部门草拟有关少数民族的法规事宜。
4、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5、承办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6、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做好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及经济统计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
8、管理民族研究所、协助红河州财政局管理红河州 财经学校。
9、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10、开展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编译出版工作。
11、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12、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
13、借鉴世界和省外民族工作经验,研究我州民族问题,发展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民族涉外事宜。
14、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
15、接受和处理各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建议。
16、指导市、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17、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8、参与其他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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