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育证》办理程序
1、《生育证》申请。已婚育龄夫妻,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节制规定,需要生育的,应由女方通过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向其常住户口所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市)
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并填写《生育证明申请表》。
2、《生育证》发放,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二孩、三孩《生育证》由县(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审查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生育证》;对申请人条件不符合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3、申请人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证或宣布《生育证》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的,可向州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对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认为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
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发证。
2、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3、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州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凡是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多女公民,外出前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两张本人小一寸近照,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及有关生育证结扎证、放环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收据、孕检证明等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领证。
2、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即时审核发证、决定暂缓办证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5日。
3、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向州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信访办理程序
州计生委受理我委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或下一级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州计生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州计生委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我委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我委及时转送、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由我委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除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外,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况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行政机关转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我委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请求我委复查,我委将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答复。
信访人对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的信访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我委复查,我委将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五)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
1、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采取节育手术的时间、地点、原施术单位、术后不适的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并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报县(市、区)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一级鉴定小组受理,一般不得越级上报。
2、鉴定小级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3、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4、一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及做好详细的记录。
5、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划定等级,作为处理依据。
(1)因节育手术并发症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级。
(2)因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二级。
(3)因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级。
6、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将副本抄报同级计生委。对有争议的病例将副本申报上一级计生委再行检查鉴定。
7、州级鉴定组织负责对下一级鉴定组织申报有争议的病例进行检查鉴定。
(六)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条件与程序
1,申请鉴定的条件
独生子女满三周岁,患有明显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今后不能生育的,可申请鉴定。
2.申请程序
病残儿童的父母,分别向双方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申请报告,单位同意后开据介绍信。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及双方单位介绍信,到女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鉴定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签署多(镇、街道办事处)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起报道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决定,准予鉴定的,由鉴定初审组收集病史资料、诊断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地州市鉴定组鉴定。
3、州鉴定级职责
(1)对所辖县初审小组报来的或县级鉴定组难以确诊而上报的病例进行诊断,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诊断书。 (2)对本鉴定组难以确诊的病例,负责报请省鉴定级鉴定,并提供有关病案资料。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报条件、审批发证程序和地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
1、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法人代表,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或相关学科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有设立机构的合法的审批手续;国有非等级医疗机构和非国有的医疗单 位应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有与申请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结构合理,手术人员职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手术合格证。
(4)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房屋、设施和器械设备;
(5)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机制。
2、审批发证程序
(1)单位申请
由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向发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写明单位名称(全名)、法人代表、地址、隶属关系、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展的项目等。
(2)资格审查
发证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分类管理要求和网点布局规划进行资格审查,签署资格审查意见。不具备申报资格和不拟设服务点的不提交审评,同意审评的组织技术审评。
(3)技术审评
发证管理部门聘请技术专家3-7人组成审评小组,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经过评议后就申请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条件、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能力、意外急救处理条件、技术管理水平等提出书面审评意见。发证管理机关从接到申报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查,二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及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单位亦应在此期限内通知申请单位。
(4)审批发证
发证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审评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批准的单位颁发《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发证机关存档。
3、红河州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发证管辖范围
(1)县级专业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由县级初审州级审批发证);
(2)负责地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报管理及初审。审批地级发证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外设的门诊部等服务单位。
4、增项报批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报批增项。报批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
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注明原《申请审批表》登记号、原《许可证》号、申请增加的项目及理由等。 (2)技术审评
应由3人以上的审评组实地考察后提出书面审评意见。
(3)审批增项
由发证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增项的决定。同意增项的在《申请审批表》与原《许可证》、原《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换发《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与原《许可证》、原《申请审批表》由发证机关存档。
5.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并将《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亮证服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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