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有关规定
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有关规定
(一)迁移落户
l、新生婴儿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无医学证明书的,凭村(居)委会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办理落户。
2、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迁移落户。
3、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落户: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省教委开具的报到证或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分配介绍信,以及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落户。
4、军队转业、复员军人落户:凭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落户证明,及本人的转业(复员)证书落户。已投靠军人共同生活的随迁家属子女凭军转办开具的随迁落户证明、有工作的要凭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申报并审批落户。
5、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劳改释放人员凭监狱管理机关的释放证书、劳教人员凭劳教机关的解除劳教证书办理落户。
6、回国人员落户:凭派出机关、外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证明办理恢复户口。
7、干部、工人工作调动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和调入单位的调动函件办理迁移落户。随迁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迁移落户。
8、收养子女落户: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收养法》规定办理迁移落户。
9、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落户申请经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批准落户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10、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的:(1)更改姓名: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乡(镇、办事处)的证明及意见、由派出所长审批;(2)更改民族:凭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报派出所审批;(3)更正出生日期:凭本人的法定出生证明由派出所长审批同意后更正。无法定出生证明的,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其他凭村(居)委会的证明,报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同意后更正。
11、其余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户口簿,交验两张近期标准照片,申领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户口簿、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居民身份证遗失或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申报补领新证。在未领到新证期间,因外出急需身份证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领取临时身份证。
3、证件收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回居民身份证。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换发新证时,交回旧证;公民出境定居;公民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以及被羁押的人;公民死亡。
(三)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经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表》办理。
(四)办理暂住证和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1、办理暂住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两张近期照片即可办理。
2、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凭房产权证书和所在村社(单位)证明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时限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l、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本报事项,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合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事项中,由派出所研究审批的20个工作日完成;需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的35个工作日完成;需上报地、州、市公安局审批的50个工作日完成;需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的60个工作日完成。
(三)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快证昆明市在七个工作日内,其他县(市)在11个工作日内,临时身份证在二个工作日内发给公民本人。
(四)暂住证当场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五个工作日内办毕。
(五)边境通行证当场办理。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收费按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牌收费。
四、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监督办法
1、全省公安户政窗口一律设立接受群众测评意见箱,发放测评意见表,接受群众的测评;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州、市、县公安机关的户政(治安)部门,要设立咨询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或者举报。
2、对群众揭发举报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中的违法违纪事项,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将调查结果转复举报人。
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及出境卡的换发
1、持照人在持有97版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五年。
2、持照人在持有92版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换发新版护照,按新发护照填写申请表。
3、持照人持有的护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护照手续按新发护照填表。(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2)护照签证页用完;(3)护照损坏及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
4、护照遗失,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取得报失证明,并在《云南日报》或《春城晚报》登报声明,自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5、领取护照后,欲改变申请事由或前往国,应办理变更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欲变更前往国,凭签证换发出境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6、出境登记卡只能由公安边防机关在出境时收取。申请人自己取下或其它个人原因遗失,造成申请人不能出境的,后果自负。
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商务 1、出国商务申请仅限于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出国从事商务活动。
2、提交国外有邀请内容和一年时效的正式邀请函件(原件),不收传真件。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公共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复印件。
4、在申请表中"单位意见"栏,由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意见并签字,不得单独使用签名章。企业法人本人须由主管单位或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签字)出具意见;私营企业的法人本人,由个体劳协、私营协会或其它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5、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6、地、州、市公安局审批。
7、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8、若申请人或申请企业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l-3年不受理该申请人一切事由的出国(境)申请,同时1一3年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人员因本企业商务事由的出国(境)申请。
出国定居
1、申请人须提交亲属在前往国定居的证明材料。如:护照和身份证。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3、提交前往国移民局或驻外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
4、技术移民或投资移民须提交前往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许可证明。
5、出国结婚的,提交对方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双方未婚证明,前往国移民局的许可证明。
6、持上述材料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7、地、州、市公安局审批。
8、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9、当出国定居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公派出国留学
1、申请人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免交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和使领馆认证。
2、交验身份征、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公安机关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3、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意见。
4、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地、州、市公安局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人须提交入学通知书。
2、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须提交中介机构的证明或入学通知书。
3、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省教委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认为必要时,应提交我驻前往国使领馆对申请人前往就读学校的认证以及提交经济担保证明(获取金额奖学金的免经济担保证明)。
5、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公安机关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6、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意见。
7、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8、地、州、市公安局审批。
9、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出国探亲访友
1、申请人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有效居住证明(身份证或居留证明影印件)。
2、邀请信是指有邀请内容的信件原件含信封原件,不得使用传真或复印件。
3、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侨办证明,免交邀请信和亲友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但须提交国内单位或派出所以及能证明其关系的证明材料。
4、60岁以上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免交境外材料,但须提交国内单位或派出所以及能证明其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公共户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复印件。
6、国家公职人民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7、军人须提交军级以上政治部门意见。
8、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9、地、州、市公安局审批。
10、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关于出国旅游问题
个人出国旅游申请要求提交的"外汇费用证明"中,所涉外币数颇不得低于4000美金或等值于4000美金的其他国际流通货币,其存期须满三个月。"外汇费用证明"可以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的外汇存款证明(包括申请人境外亲友以冻结帐户形式指定申请人使用的境外银行外汇存款证明),也可以是申请人名下的境内银行外汇存折,但不包括申请人持有的外币现金,也不包括等值的人民币。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国旅游申请办法,公安部将另行规定。在新规定未下发前,仍按国务院《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须提交有出国(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参团旅游。
赴香港、澳门探亲
l、探望对象是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兼顾探望在港、澳定居的近来属;在港、澳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2、探望直系亲属的每年度可探亲二次。遇有特殊情况的,由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请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后,作特殊情况审批。
3、"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quot;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4、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申请人须提交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5、探望在港、澳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在港澳的有效居留证复印件和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就业、就学许可证明。
6、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公共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公安机关核对后收取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对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签注,其他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个月以内的签注。
8、赴港澳探亲的,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9、赴香港探亲的,在地、州、市公安局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任。
10、赴澳门探亲的,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并制证。
赴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团聚,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从办理结婚登记后或分居之日起即可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配偶在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合法婚姻证明,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2、打分标准,除广东、福建外,全国其他省区市统一标准,即2000年申请赴香港定居满182.5分的可批准赴香港定居;2000年申请赴澳门定居满219分的可批准赴澳门定居。计分方法,自夫妻分居之日起,每天得0.1分。每年的排分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3、以赴港、澳定居为目的,从广东、福建迁入云南的,仍然按广东、福建的排分标准办。
4、父母身边无子女,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港澳身份证,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5、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5周岁以上)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证明的材料和被投靠亲属在港澳定居的身份证,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内地无依靠的儿童(14周岁以下)申请投靠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须提交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和被投靠亲属的在港澳定居的身份证,以及申请人的出生证和户口簿。
7、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和户口簿,其父或母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8、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及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等证明。
9、因上述事由赴港澳定居申请的,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或报公安部审批。
赴香港、澳门商务
1、企业人员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若注册资金在人民币l00万元或美金12万元以下的,还须提交上一年度缴税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税收缴款单或出口创汇美金2.5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2、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公共户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公安口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复印件。
3、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
4、申请人可根据商务需要同时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
5、境外常设机构的中方雇。须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免交营业执照、缴税和创汇证明。
6、在申请表中"单位意见"栏,由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意见并签字。不得单独使用┟隆F笠捣ㄈ吮救诵胗芍鞴艿ノ换蚨禄幔ǜ鞫禄岢稍鼻┳郑┏鼍咭饧凰接笠档姆ㄈ吮敬樱筛鎏謇托⑺接峄蚱渌芾聿棵懦鼍咭饧?/p>
7、地、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审核,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审批并制证。
8、本年度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也可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9、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证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从严查处,1----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一切事申的出国(境)申请,同时l-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人员因本企业商务事由的出国(境)申请。
赴台交流
1、 申请人须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件。
2、 提交入台许可证。
3、提交省台办行前教育证明。
4、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办。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一、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二、相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四、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x33毫头部宽度: 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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