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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档案局
 
一、主要职责: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档案局(馆)为局(馆)合一的机构,档案局是州人民政府主管全州档案事业,并对全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馆是州委、州政府直属集中管理档案,并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州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信息,为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

局(馆)内设三科一室:即:业务指导科、档案管理科、法规科、办公室。

业务科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档案管理科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接收州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管到期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及撤销单位档案和提供利用工作。

法规科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和监督、指导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局(馆)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做好文秘、职工教育,职称评聘、人事劳资、退休干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档案工作业务联系程序:

一、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需咨询、指导的,请与业务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 2126015。

二、州级各部门需移交保管到期档案或移交撤销单位的档案,查阅利用档案的,请与档案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 2126015

三、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咨询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的,请与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 2122481。

四、需要办理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档案干部继续教育,购买档案用品事宜的,请与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122481。

三、查阅利用档案须知
查阅利用开放档案: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外事主管部门介绍及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持有单位介绍等合法证明,经档案馆同意(重要档案须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审查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主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红河州政府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