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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实施新标准
2004年05月24日 10时40分46秒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州已执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凡是今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按此标准执行,原计算标准同时废止。

  在我州执行的《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7644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604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69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06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471元。其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864元;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396元;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601元;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45元;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1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90元;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854元;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87元;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805元;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9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231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5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852元;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954元;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370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131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66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192元。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外地来我州河口县或其它市、县处理交通事故的,按规定人数每人每天分别享有30元或25元的住宿开支标准;如果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住院期间,每人每天分别享有20元或15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来源:红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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