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红 河 州 中 心 支 行
关于对红河州贷款卡进行二○○七年度年审的公告
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对红河州2007年度贷款卡集中年审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2008年1月1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各县市支行颁发贷款卡的企业,必须在年审期间到发卡机关办理贷款卡年审事宜。
二、年审时间:
从2008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年审期间贷款卡有效。
三、年审所需资料:
(一)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填制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贷款卡申请书》。《贷款卡申请书》可到当地人民银行领取或登录www.hh.gov.cn/zxxc(州政府网站);或登录ftp://xddj:xddj@218.63.249.14下载(ftp网站的口令和密码均为xddj))。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有效证件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五)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或回乡证等)复印件。
(七)企业最新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出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法人上年度及最新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事业单位、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无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也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九)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本企业贷款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1、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若委托他人,企业或个人还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
上述各类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
四、注意事项:
超过年审时间,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贷款卡无效,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受理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企业的信贷业务申请,违反规定的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年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个旧市人民路198号 2124614、2125571
中国人民银行开远市支行 开远市灵泉西路69号 7222460
中国人民银行建水县支行 建水县清远路42号 7612987
中国人民银行弥勒县支行 弥勒县弥阳镇髯翁路92号 6122665
中国人民银行泸西县支行 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东段 6628825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县支行 红河县迤萨镇东门街 4621246
中国人民银行石屏县支行 石屏县焕文路12号 4855089
中国人民银行绿春县支行 绿春县县城正街西段 4221007
中国人民银行金平县支行 金平县金沙小区 5221011
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 屏边县玉屏镇人民路8号 3221272
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 河口县滨河路 3422606
中国人民银行元阳县支行 元阳县南沙镇五亩路9号 5643352
蒙自、个旧地区持贷款卡企业请到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办理。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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