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红府登O9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4号
现公布《红河州节能减排实施意见》,自2OO7年1O月1日起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红河州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一、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实施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来,我州经济快速增长,特别是工业经济增长较快,2006年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48.4%,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我州工业以高耗能、资源型的企业为主,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增长方式粗放,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不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州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措施,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红河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37吨标准煤下降到1.97吨标准煤以下,下降17%,年均下降3.7%;万元工业增加值耗能由2005年的4.39吨标准煤下降到3.29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5%,年均下降5.6%;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19.28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4.4%,控制在16.5万吨以内(其中:火力发电控制在9.0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COD)在2005年2.58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38万吨,削减率14.8%,控制在2.20万吨以内;全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四、工作重点和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减排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力推进全州节能减排工作,成立红河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经委、州发改委、州交通局、州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统计局、州国土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民银行、红河供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经委,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州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协调和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成立以厂长(经理)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把节能减排真正落到实处。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和相关用地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对高耗能产品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等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检查,清理和取消各县市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焦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量179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GDP能耗下降4%,节约标准煤40万吨。“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为:电力83.5万千瓦、铁合金9.56万吨、钢铁7万吨、黄磷2.1万吨、水泥81万吨。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为:电力10万千瓦、水泥32万吨、黄磷2.1万吨、铁合金6.76万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生产装置),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州级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落后产能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3.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重点支持发展元阳红泰公司、建水曲江糖厂和河口科维公司木薯淀粉制乙醇项目,到2010年形成30万吨乙醇生产能力。推进煤化工技术进步,支持解化集团做大做强二甲醚生产,“十一五”期间形成20万吨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4.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1.加快实施六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是实施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煤炭、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国家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提高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3.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小龙潭电厂、大唐红河电厂、华电巡检司电厂新建的6台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到2007年9月全部建成投产,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安排,在2010年前逐步淘汰现有的能耗高,污染严重,效率低的13.5万千瓦以下机组。到“十一五”末期全州83.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淘汰后,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80万吨以上,同时可大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认真总结循环经济试点经验,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2.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推进红河工业园区和弥勒工业园区两个省级园区的建设,培育发展建水、泸西等县级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认真落实好国家发改委等三个部门颁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2006年底,我州经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28户,综合利用资源总量31.4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已达36%,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达85%以上。通过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促进产品能耗和物耗水平明显下降,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逐步禁止城市使用实心粘土砖,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产业与产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循环加工链接取得明显成效。
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考核力度。到2010年,力争1/3的工业企业,50%左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主要产品能耗、物耗及水耗水平基本符合或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落实责任
1.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开展“能评”工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4.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红河州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6户企业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5.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6.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辆在红河州的使用,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7.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加强对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按照《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要求,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城镇。
8.切实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新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县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因地制宜治理分散的生产生活污染源。
9.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抓紧组建红河州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2.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补偿金的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2.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认真执行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3.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1.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2.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3.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2.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技术改造;全面开展机关食堂、宾馆燃气灶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各级政府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3.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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