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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21时28分25秒







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第1


 


    现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切实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自2007427日起实施。 


 


                          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427


 


关于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切实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716号)第七条“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定专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组织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施专户管理”的规定,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州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凡在我州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及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获得批准的开工报告前,承接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向该项目投资单位(业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并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三、建设单位(业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各级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业主)严格执行。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建设单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规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手续:


1、持工程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单位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持工程发包合同即可),按工商注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级别管辖关系)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合同总价款后,按规定比例及金额,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通知”三联单交建设单位办理存款手续;


3、建设单位持《存款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按通知金额一次性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4、建设单位将开户银行出具的《交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证明》;


    5、建设单位持《交款证明》到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凭证,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等建设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六、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一次补足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不补足,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实施行政监督,当地开户银行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未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允许,不得在该专户给予支出。如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经核实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应补发的工资金额等书面资料送交开户银行并委托代发。


    八、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下达《先予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九、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证核实后,从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予划支:


    1、未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4、不支付农民工加班加点工资;


    5、承包单位转包、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


    6、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 ;


    7、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障金本息。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十一、相关文书格式参照“云劳社办〔2005220号”规定执行。


    十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没有建设银行的边疆县可以在农业银行开设。


    十三、 其他行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7527日起执行。此前已获本年度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业主),须主动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手续。              


 


 


 


                      


 
来源:州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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