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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统一城乡居民特慢病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红河网

发布日期:2017/08/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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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州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范围,减轻城乡居民特慢病门诊负担,制定出台《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将26个病种纳入城乡居民特慢病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居民特慢病政策。

  纳入慢性病的15个病种:慢性肾炎、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冠心病、糖尿病、支气管扩张、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3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活动性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为60%,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2000元。

  纳入特殊病的11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儿童免疫缺陷病。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支付比例为70%,起付线为1200元,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从今年7月1日起,患以上病种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病种诊断治疗、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彩色免冠小一寸近照两张等相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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