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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1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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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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