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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随考及主观题考试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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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公告

  根据司法部2023年第1号及云南省司法厅第3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组织实施红河州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随考和主观题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随考考试

  红河州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已于9月17日、18日举行,按照司法部工作通知要求,确实因疫情管控隔离等原因未能如期参加客观题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本次客观题随考。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随考将于2023年2月26日举行,云南省将在曲靖市设置考区组织客观题随考,并视随考人数规模,酌情在相应州、市增设考区,最终以准考证为准。

  (二)随考申请

  1.申请条件

  因新冠疫情封控、落实健康管理措施以及身体出现疫情疑似症状等特殊情况。

  2.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且原报名地是红河州的考生,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填写完毕的《2022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随考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佐证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红河州司法局指定邮箱,我局适时反馈申请审核结果,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通畅。

  3.申请要求

  考生对于随考申请有疑问的,及时联系咨询红河州司法局,逾期提交随考申请的,不再受理。

  (三)准考证打印

  客观题随考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2月24日。

  (四)随考成绩公布

  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随考成绩及合格分数线于2023年3月3日公布。考生可自3月3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关于主观题考试

  (一)考区设置

  1.2022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设置昆明、曲靖、玉溪、保山、昭通、丽江、普洱、临沧、楚雄、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14个考区。其中,怒江考生并入大理考区,迪庆考生并入丽江考区参考。

  2.2022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纸笔化答题考试考点集中设置在昆明市,容纳全省选择纸笔答题考试方式的考生。

  (二)考试时间

  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3年3月26日举行。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3月25日。

  (三)报名与交费

  2021年度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参加2022年9月17日、18日客观题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以及2022年度客观题考试随考考区的成绩合格人员,请于2023年3月3日至3月8日登录司法部官网按规定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功能扫描交费二维码交纳报名费。

  报名交费时,因网络延时导致交费数据未及时反馈报名系统的,在确认微信或支付宝已成功扣款的情况下,请勿重复交费,可于次日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看交费成功情况,再行确定操作。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价格〔2019〕456号)文件规定,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按每人68元收取报名费。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完成主观题报名交费,逾期不予补报。

  (四)选择考区

  参加2022年9月17日、18日客观题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以及2022年度客观题考试随考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已经在9月27日至10月3日确认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在交纳报名费前可以自行更改2022年主观题考试报名地,交纳报名费成功后不可更改。

  三、关于考务组织及其他事项

  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2年司法部第4号公告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和红河州司法局将统筹做好考试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考生权益。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及红河州司法局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配合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工作。

  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电话:0871-64114067

  红河州司法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电话及邮箱:0873-3197027   2217029948@qq.com

  附:1.2022年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随考申请表

  红河州司法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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