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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9/0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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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需要,红河州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为红河州公安局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主要从事留置人员监管看护及特警勤务工作。

  本次招聘共51人,其中,特警勤务辅警9人(男性,需进行体能测评),留置看护勤务辅警42人(男性:38人,女性4人)。

  二、用工方式及待遇标准

  辅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工资及社会保险(含“五险”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3800元经费标准核定和保障。

  三、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2.年龄范围:18周岁至40周岁;

  3.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违规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6.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续接受报名。

  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30分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红河州人民警察学校)特训楼(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102室。

  方式: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提交《红河州公安局辅警招聘报名与资格审核表》一式一份(粘贴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加分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加分证明材料必须在报名时提交,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体能测评

  测评内容:1000米跑。

  报考特警勤务辅警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时间:由州公安局特警支队另行确定。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田径场(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

  (三)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设定最低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时间:由州公安局特警支队另行确定。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特训楼(蒙自市北京路南延长线)。

  加分条件: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面试成绩加10分;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辅警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面试成绩加8分;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面试成绩加6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服务年限满5年以上的,面试成绩加6分,满2年不满5年的,面试成绩加4分。同时具备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累加计分。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人员进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部分内容执行。

  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制式服装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不合格;文身系淫秽暴力或非法组织标志等,不合格。

  体表瘢痕: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体检必须在县(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五)政治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政治考察环节,具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标准执行。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示

  根据相关招聘程序的选拔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试用

  公示结束,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试用资格。

  五、重要提示

  (一)招聘期间相关信息统一在红河州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红河警方”上发布,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招聘所有环节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场地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视为自动弃权,取消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指定面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面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本次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由红河州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712297。

  监督单位:州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红河州公安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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