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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4/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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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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