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云府发〔2010〕70号)和红政办发〔2010〕51号、84号文件规定,原红河州农业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9号令规定,制定了《红河州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制定并上报原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发布(2011)第1号公告。
鉴于《红河州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本公告之日废止由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业局”于2011年1月18日第1号公告实施的《红河州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公告之日红河州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统一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的通知》(云农法〔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