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时政红河>公示公告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四——泸西九华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5/07 14:51

浏览次数:

  2019年4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泸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广告牌300块在金马镇、午街镇、旧城镇、向阳乡等各乡镇发布,版面上方画有雷锋头像,并标有“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向雷锋同志学习,毛泽东;行动起来向‘零’艾滋病迈进;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时代楷模;重拳出击扫黑除恶”等字样;版面下方标有“泸西九华医院、新农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阳痿、早泄、阴茎100%增粗;平价看妇科、无痛人流、男科割包皮治前列腺;电话:6651120,泸西县迎宾路客运站旁(原九州医院)”等内容。

  当事人自2019年3月21日起被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泸西县卫生健康局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终止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但2019年4月11日其发布的广告上仍然标有“新农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内容中含有“阳痿,早泄,阴茎100%增粗”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且广告内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当事人在同一违法行为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多条法条,按“择一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罚,2019年6月,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全县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煤矿整治“两个清单”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