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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2/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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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的要求,不断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无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现将全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元阳县

  1月28日,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金叶购物广场(超市)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口罩时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元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17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泸西县

  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西金马镇爵册村卫生室高价销售消毒酒精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县城购进每瓶500ml酒精10瓶,每瓶进货价为4元,以15元至20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泸西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调查,详细情况正进一步核实,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泸西县

  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西旭康药店高价销售口罩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以12元每只的价格购进无标识普通防尘口罩400只,以每只19-3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售出42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泸西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调查,详细情况正进一步核实,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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