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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1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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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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