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时政红河>公示公告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红河州知识产权局机构撤并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1/29 17:11

浏览次数: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红河州委、州政府印发的《红河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整合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州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等,组建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红河州知识产权局,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已于2019年1月2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开展工作,原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后,原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河州知识产权局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照、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河州知识产权局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等对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市场监管机关或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质量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6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不再区分消费、质量、食品药品等,实现任选一号即可投诉举报咨询。

  五、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设在红河大道南侧明德路路口。

  特此通告。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2018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