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时政红河>公示公告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示

文章来源:红河州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2019/01/04 17:25

浏览次数: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号)要求,我局涉及的事项为第45项“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是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现将情况公示如下: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42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的规定,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只要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无特定中介机构。

  咨询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楼413室食品餐饮监管科办公室、五楼508室食品流通监管科办公室

  咨询电话 :0873-3722667(食品流通),0873-3732114(餐饮服务)

  附件:红河州审批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州通办”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