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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红河州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11/0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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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级有关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红河州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效率,贯彻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具体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2018〕34号)精神,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立项督办责任书的通知》(红政发〔2018〕16号)要求,推广、规范“会议协调、并联审批、互不前置、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审批模式,我委会同州、县有关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拟定了《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发程序: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8个部门3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2〕228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精神。

  二、2018年7月26日组织州、县有关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供电供水企业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

  三、2018年10月17日组织州、县有关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供电供水企业、州政协委员、有关项目建设单位,针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进行操作演练,对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了评估论证。

  评估结论:《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将投资项目建设所涉及需要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提供办事清单、流程、材料、时限、中介服务等,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办事指引;所需办理事项的明确,由入驻大厅的窗口牵头部门组织入驻政务大厅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窗口协商确定,便捷可行;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根据所提供的办事清单,有序准备所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对项目建设单位明白办事很有必要;所有办理事项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网上提交办理,监督运行,对提高办事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四、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0873-3197046;电子邮箱:hhztzxm@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州发改委综合服务窗口47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红河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效率,将投资项目审批、办理事项,运用州、县级窗口和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并联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梳理发布《红河州投资项目办事清单》,红河州范围内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办理事项的政府部门(机构),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单位)不以办理水、电、气的供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以外的条件。

  第三条 红河州范围内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州、县两级审批、办理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运行。

  第二章 并联审批事项的组织运行

  第四条 工业类(制造、加工、采矿)项目由工信部门组织牵头,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组织牵头,交通类(公路、水运)项目由交运部门组织牵头,水利、水事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组织牵头,其他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牵头。

  第五条 州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由州级牵头单位组织并联运行,县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由县市级牵头单位组织并联运行,蒙自市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由各区组织并联运行。

  第六条 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牵头部门窗口对同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通过的项目,根据同期发布的《红河州投资项目办事清单》,在24小时内组织同级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投资项目办事窗口进行协商,确定具体项目需办理事项,并将具体项目办理事项清单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务服务部门:

  (一)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投资项目办事窗口负责协商确定本部门内州、县市之间需办理的事项,并将需办理事项名称、材料清单、联系方式等信息,在24小时内提供给牵头单位;

  (二)征求部门意见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相关部门,在24小时内将需办理事项名称、办理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回复牵头单位;

  (三)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相关部门,在24小时内将需要开展强制性评估事项的实施细则回复牵头单位;

  (四)对办事材料中部门之间可相互引用的,可在系统、平台内查询获取的不能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五)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注册用户,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办理,提供网上办理咨询电话,并将此信息在24小时内提供给牵头单位;

  (六)社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类项目从核准(备案)到获得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总时限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审批类项目从可研报告到获得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总时限停留在办事部门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七)各级牵头单位窗口在组织并联运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组织协调,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向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第七条 红河州范围内投资项目需办理事项,能提供电子版材料的一律先从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提交电子版材料进行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再进行书面材料报送审查:

  (一)政务服务窗口将网上提交的事项预审材料初审后,在系统内分发相关部门预审;

  (二)部门内应明确科室办理的具体事项,列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运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预审,未列入运用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预审;

  (三)预审时限按平台设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预审通过后的书面材料,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内分发给州、县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统一由政务服务窗口出件:

  (一)同一个投资项目统一使用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通过后的项目名称+部门办理事项名称,统一使用同一个项目代码,并将项目代码写入办理结果文件、证、照的结束处;

  (二)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手续(副件)不完备的,可先予以受理审批,由申请人承诺按期补齐补正相关材料;

  (三)部门在办理事项审批期间内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的,首次提交暂停或延期申请,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且提交暂停或延期的申请时限不能超过该事项的法定时限。提交二次及以后暂停或延期的,部门需提交详细书面申请领导签字、单位公章,递交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窗口备案。

  第九条 审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组现场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红河州内所有涉及投资项目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一)除法律、法规需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红河州内各级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购买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执行同期发布的《红河州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按属地管理、分级采购、竞争选择、一事一选,分别进入州、县市中介超市采取网上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的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确需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公开发布事项名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依据、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社会资金(企业、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中介服务,红河州中介超市为项目建设单位采购中介服务提供免费服务监管。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凡属红河州范围内的各类投资项目,为民企、国企、外资、外商及政府投资等项目提供代办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委托本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代办服务窗口应按《代办服务手册》主动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按《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实施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本办法配套实施的《红河州投资项目办事清单》《红河州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目录》《红河州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红河州文物保护单位、气象观测环境范围清单、地震观测范围清单》、《红河州风景名胜区保护地范围清单》《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清单》,以及《代办服务手册》由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情况,本着适应改革需要、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调整,报州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与本办法配套实施的:

  (一)《红河州投资项目办事清单》;

  (二)《红河州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目录》;

  (三)《红河州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红河州文物保护单位、气象观测环境范围清单、地震观测范围清单》;

  (五)《红河州风景名胜区保护地范围清单》;

  (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清单》;

  (七)《代办服务手册》。

  附件二、本办法起草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三)《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8个部门3号令);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

  (五)《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2〕228号);

  (六)《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七)《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云投审办〔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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