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5号)要求,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了专项清理,认为《红河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红政办发〔2005〕47号)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应予废止。于2018年3月21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同意废止。2018年4月11日州政府领导签署公告,现予公布,该办法自公布之日废止。
红河州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