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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红河州州级非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单》《红河州州级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3月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0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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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红河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红河州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35号)通知要求,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州级非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单(2018年3月版)》《红河州州级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3月版)》予以公布。

  一、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完善政府部门投资项目和非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州级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审批部门提出,经州发改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二、严格执行《红河州州级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3月版)》《红河州州级非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单(2018年3月版)》,各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在清单中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部分中介服务事项未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对应,但与项目建设相关,属政府出资项目且服务费100万元以下的,进入中介超市实行网上竞价+随机摇号确定,服务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三、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

  四、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改办[2017]29号)通知中的州级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红河州州级投资项目和非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清单的运行和落实进行监督。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873—3197046;

  监督电话:0873—3197064;

  通信地址: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661199。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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