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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2/2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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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环发〔2018〕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红河州现已具备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我州现已具备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条件,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在红河州试验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从2018年4月16日起在红河州全面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要严格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执行。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规定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为:

  (一)主要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

  1.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

  2.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

  3.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二)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不适宜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的特殊车型):

  不分车型,10元/辆·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前试检期内,审核定期排放检验报告,但不作为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强制要求)。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

  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须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六、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环保、公安交管、发改、质监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法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由具有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州辖区内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备简易工况法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

  (一)红河个旧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5110006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水塘寨拉车坡

  咨询电话:0873-8870297

  (二)红河开远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5110001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白土墙

  咨询电话:0873-7181749

  (三)红河官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5250085P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南延线西侧

  咨询电话:0873-3997299

  (四)红河州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2505110091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线(红河工业园区生物资源加工区)

  咨询电话:0873-3719034

  (五)红河弥勒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2505110066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大路溪弥勒车管分所内

  咨询电话:0873-6130169

  (六)开远一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8340095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南路

  咨询电话:0873-7272406

  (七)石屏远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2505110057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宝秀镇大坡国道323线与大坡岔路口旁

  咨询电话:0873-8849577

  (八)泸西县湛利汽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5110002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农机化培训站以北

  咨询电话:0873-8892103

  (九)个旧锡都机动车检测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2505110130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建设路

  咨询电话:0873-3116380

  八、欢迎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红河州公安交警支队监督电话:0873—3719073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红河州质监局监督电话:0873—3856900

  红河州环保局监督电话:0873—3736409

  启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工作是进一步持续改善红河州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

  九、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并在县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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