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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法制办

发布日期:2018/01/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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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府法〔2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州政府法制办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州政府法制办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州制定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备案审查工作任务明显增多,维持法制统一的责任更加重大,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一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正确指导下,州政府法制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促进了我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年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情况

  (一)、2017年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2件(向省法制办报送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2件、备案2件,同时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2017年12月31日止,事前审查州政府及州政府办规范性文件11件(州政府2件、政办9件)、提出审查意见26条,意见均被采纳。

  (三)2017年审查州级部门报送登记规范性文件9件,准予登记9件。

  (四)、2017年审查县市政府、州级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4件,准予备案14件(县市政府4件,州级部门10件)。

  (五)认真做好州政府办文件(送审稿)和州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稿)办理工作。根据红河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文件规范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求,2017年12月31日止,共审查州政府办文件(送审稿)和州级有关部门(征求意稿)172件,在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意见、建议480余条,均被采用。

  二、 2017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认真清理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州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2件、州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5件,共计97件。经过对照审核,未发现与《指导意见》和国家政策不一致内容的,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4号)的要求,认真部置和积极组织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州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4件、州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8件(共计102件)。其中:100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一致,继续有效;2件与“放管服”和“减证便民”政策不一致、不协调,提出建议以予废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部份规范性文件内容空泛,照抄照搬上位法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够。

  (二)、备案审查队伍还较薄弱。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程序审查涉及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等法学基础学科,实质审查涉及各类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缺少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由于专业人员缺乏等原因,难以有效地行使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工作。

  (三)、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法制机构不独立,机构职责不明确,人员配备少,机构设置不合理,极大制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水平。州级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切实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2017年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备案目录;

  2、2017年州级部门性文件报送登记目录;

  3、2017年县政府、州级部门性文件报送备案目录。

  红河州政府法制办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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