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90—2012)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以及行政许可程序,红河州下列单位申请资质已通过审查,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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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公示的爆破作业单位有异议的,请及时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附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或经举报调查不影响行政许可的,将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举报电话:0873-3712711
地 址:红河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蒙自市北京路延长线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内)
邮 编:661100
红河州公安局
2017年 5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