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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司法局坚持“五个围绕”构建“五项体系”助力脱贫攻坚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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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入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红河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县委“13662”扶贫工作思路,严格落实上级有关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一是围绕普治并举,构建多元化的普法工作体系。该县年初启动实施了“七五”普法规划工作,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把建档立卡户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进一步明确“双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责任联动机制。加强了法治宣传队伍建设,选聘法治副校长109人,校外法治辅导员109人,组建了一支由17人组成的普法讲师团,发挥全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和普法志愿者普法宣传力量,深入开展了法治宣传进农村、进校园活动。进一步拓展普法宣传空间,充分利用公共宣传日、民族节庆,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共组织和参与各类普法集中宣传活动98次,举办各类法治讲座、法治课104场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10万余份,投放法治类广告宣传展板20块。建立普法视察检查和调研常态机制,县人大、县政协通过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调研,有力地促进普法规划全面落实。同时,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文化广场、乡村街道、单位宣传栏和民间文艺团体,把“法治、平安、和谐”理念融入原有景观和文艺活动中,着力打造法治元素与文化元素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建设。在脱贫攻坚中努力浓厚法治氛围,着力提升贫困村村民的法治意识。

  二是围绕主动对接,构建联动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按照县委统一领导、县政府组织实施、县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的要求,在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社区)联动化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县信访、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对接,建立规范联调联防调解工作体系,拓展丰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共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15次,重点培训法律知识、调解文书制作、调解技巧等操作性强的知识。目前,全县136个调委会,3581名人民调解员开展大排查大调处工作 104次,调解各类矛盾纠3545件,调解成功3358件,调解成功率95%,兑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92件,7360元。没有发生民间纠纷引发自杀和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使很多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三是围绕依法管理,构建帮扶化的特殊人群帮教管控体系。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季度执法检查,主动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法局到各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人员“一人三档”检查工作,到社区矫正人员家中进行日常管理抽检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进驻部分力量薄弱的乡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和协调检查工作。加强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狱和刑犯家庭的对接,全力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年内,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3人,解除57人,安置帮教人员36人。共走访社区矫正人员461人次,安置帮教人员198人次。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营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是围绕服务中心,构建一体化的法律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和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行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为一体的“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着力构建便捷、优质、高效为一体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了红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了一村一名法律顾问全覆盖。借助精准扶贫数据平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的申请事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红迤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14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16件;法律援助案件230件,主动上门办理公证和提供法律援助47件次。结合法律援助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受理法律援助。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的指导和引导,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在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中凸显法律服务行业的独特作用。

  五是围绕强基固本,构建规范化的基层司法所示范建设支持体系。基层司法所是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的法治窗口。按照省、州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要求,组织实施了迤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迤萨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通过采取在原有迤萨司法所的基础上进行规格升级,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融入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打造示范亮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窗口。以此为点,将逐步向其余12个乡镇推广。同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公证处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实人员到无人司法所负责工作,使基层司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了基层司法的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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