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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胜诉反诉厦华 商标侵权官司没完没了
2004年03月10日 13时56分35秒

  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最终以长虹胜诉告一段落。9日,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

  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数字电视作为一项行业新产品,一直受到长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早在1996年,长虹就开始数字战略的规划和产品研发,并取得丰硕成果。有资料显示,自2002年长虹CHD系列高清电视上市以来,已销售500余万台,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超过30%。长虹数字高清彩电、背投、数字卫星接收机也畅销美国、欧洲、东南亚等80余个国家和地区。长虹在数字高清CRT彩电、背投和数字平板显示等领域建立了完整的产业线,而“HDTVready”作为数字高清彩电的通用名称,已在行业成为著名的标识,根本不存在对厦华的侵害。 

  据长虹内部人士透露,为了还长虹一个公道,长虹已于日前以“厦华对长虹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记者 段志敏)

  链接一:
  厦华诉长虹侵权事件

  1、2003年8月20日,厦华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同日,对此事件的报道出现在中国证券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上。

  2、8月21日,长虹公司发出郑重声明,反驳侵权言论,指责厦华利用媒体事先炒作的不当行径。

  3、8月22日,南京市工商局查封长虹仓库100多台彩电,并进行商场取证。

  4、8月26日,南京、福州、太原、哈尔滨等10多个城市的工商执法人员对长虹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处理的涉案彩电达1000多台。

  5、9月19日,国家工商局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及学术界代表召开专家咨询会。最后,国家工商局认定长虹商标使用正当,并将该文件直接发至全国多个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链接二:
  关于“HDTV”“CHDTV”名称术语的说明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2月1日发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电视广播发射设备名称术语》2.1.44条指明,“HDTV”系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的英文缩写,指高清晰度电视,即“采用与通常电视不同的扫描制式(一般是有更多的行数)和信号处理方法来提高分解力和其他方面图象质量(例如减少闪烁感、亮串色和杂波等)的电视系统。“CHDTV”经常作为cable 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和cable 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的英文缩写使用,分别为有线高清晰度电视和兼容的高清晰度电视的意思。HDTV和CHDTV是行业内有关高清晰度电视的通用术语,在国内外普遍使用。

  现在,我国的高清晰度电视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国内、国际的各生产厂家业在加紧研制和开发,其中有些产品业已推向市场。如企业将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DTV”或“CHDTV”注册为商标,则排斥了其它同类企业对“HDTV”“CHDTV”的使用,将会严重阻碍我国高清晰度电视以及整个电视的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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