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zsfj/2026-0001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7-24
- 时效性: 有效
州司法局关于《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红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哈尼梯田管理局起草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查的《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8月2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红河州司法局。
附件:1.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电子邮箱:123929744@qq.com
联系电话:0873—3053882(传真)邮政编码:661100
通信地址:蒙自市护国路红河州司法局313办公室
红河州司法局
2026年7月24日
附件1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位于元阳县境内,由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生态系统及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共同构成的文化景观,属于有机演进类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总面积46104公顷,其中,遗产区范围面积为16603公顷,主要包含多依树片区、坝达片区、老虎嘴片区;缓冲区范围面积为29501公顷,主要包含牛角寨片区。具体边界由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划定。
第三条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应当按照活态遗产演进规律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森林:水源林、寨神林、公益林及古树名木等;
(二)村寨:阿者科、牛倮普、垭口、全福庄中寨、上主鲁老寨等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
(三)梯田:遗产区、缓冲区范围内水梯田;
(四)水系:河流、坝塘、灌溉沟渠等水源地和水利设施,以及传统管水用水模式等;
(五)文化:传统农耕技艺、民俗节庆及活动场所、歌舞服饰等。
第四条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活态传承、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保护体制机制,构建整体保护、系统保护、科学保护、活态传承的保护管理格局。
元阳县人民政府承担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利用工作,维护好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和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哈尼梯田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二)组织实施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统筹文化景观、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和生态环境等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梯田监测中心与站点,健全监测队伍,开展资源动态监测、日常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挖掘、研究、阐释遗产价值,组织开展科研科普、宣传展示、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统一管理世界文化遗产等官方标识、专用标志的制作、使用、宣传及授权管理;
(六)组织建设、管护遗产保护设施,依法审核和监督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科学考察、大型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八)负责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整治梯田非农化问题,开展水田地类变化动态监测与入库管理工作,适时监测水田地类变化情况,保障水田面积稳定。依法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石)、取土等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升哈尼梯田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维护哈尼梯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和监督实施哈尼梯田水污染防治工作,示范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完善传统民居建筑保护修缮导则,指导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确保传统村落空间布局和传统风貌;负责村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依法查处破坏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及乱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保护管理工作,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常态化开展梯田水田动态监测,综合整治梯田非农化、非粮化、旱化、弃耕抛荒,稳定水稻种植规模;指导梯田农业生产,加强土地经营权管理,整治梯田非粮化和旱化问题,稳定水稻种植规模。推广有机肥、绿色病虫害防控、稻渔共生等生态种养模式,系统保护传承传统农耕技艺;组织开展梯田传统红米、地方畜禽等本土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原种扩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修缮养护田间道路、生态沟渠、梯田埂等农业基础设施,维持梯田层级肌理、传统耕作风貌。依法查处弃耕抛荒、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水利部门负责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水资源保护和配置,指导监督梯田灌溉水系管护修缮,保护并有效利用泉、溪、潭、河、坝塘等水源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灌溉用水。依法查处侵占河道、河道采砂、破坏水体环境资源等违法行为;
(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推进文化旅游产业规范发展,监控游客承载量,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
(七)林草部门负责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管护,优化树种结构,稳固哈尼梯田生态水源涵养能力,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擅自引进外来林业有害物种等涉林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元阳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置权,县级职能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条 州、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建立哈尼梯田保护专家库,参与对哈尼梯田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为哈尼梯田的可持续保护利用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在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修复、传承、执法、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按规定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规划是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法定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在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遗产区、缓冲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在实施前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州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与备案管理。重要建设方案的拟订应当征求哈尼梯田利益相关者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可以进行为维持梯田功能、保护梯田传统风貌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强化水源涵养林、寨神林、公益林及古树名木保护。优先种植桤木等乡土保水树种,严控高耗水树种、经济林种植规模;落实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及森林防火制度,规范传统护林村规民约;
(二)实行村寨分级保护管理。阿者科、牛倮普、垭口、全福庄中寨、上主鲁老寨五个村寨为一级保护村寨,实施控制性保护,民居改建、新建活动严格管控,新建民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对一级保护村寨内传统民居实行挂牌保护,并给予修缮补助。其余村寨为二级保护村寨,实行引导性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应当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建筑风貌;
(三)常态化修复旱化、灾毁水田,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旱地改造为水田,保持水田面积稳定。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强化水田质量监测提升,推广有机肥与生态种养模式,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
(四)严格保护水源地、沟渠、坝塘等水利设施,推进水系联通、蓄水引水工程建设,落实沟渠常态化修缮养护。保护传承“木刻分水”“赶沟人”传统管水模式,给予“赶沟人”补助;
(五)建立健全农耕技艺、非遗传承人培育与奖补机制,扶持开展“长街宴”、乐作舞等民俗节庆、传统歌舞传承展演。建设各类文化传承阵地,对梯田农耕文化开展抢救性记录、数字化建档,促进活态利用;
(六)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监测平台和监测预警系统,对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文化、建设活动、耕种状态、游客承载量等要素实行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禁止过度开发,不得破坏文化景观风貌,不得突破环境容量和承载规模最大限制。
第十八条 在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耕抛荒、损毁梯田或者将水田改为旱地;
(二)擅自新建、拆除、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进行超出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侵占、损毁水利设施、水文观测设施、界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五)擅自采砂、取土、取水、采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
(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损毁古树名木,毁林开垦,违规野外用火;
(七)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等管线;
(八)乱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染水体;
(九)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禁限用农药;
(十)擅自摆摊设点、无序经营、破坏景观;
(十一)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二)未经授权使用红河哈尼梯田有关标识;
(十三)其他破坏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三章 活态传承与活化利用
第十九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种保障机制。支持鼓励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参与哈尼梯田生产经营,示范引领梯田产业可持续发展。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无劳动力耕种的梯田,经农户同意可以流转到合作社或企业种植经营,实行兜底耕种。
第二十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一)对保持水稻种植、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农户、经营主体,给予稻作农业补贴,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设立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上级补助、门票收入、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
(三)保障遗产地村民、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支持村民以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共享梯田遗产保护成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哈尼梯田“种质资源库”,加强种质资源培育、提纯复壮、品种选育等工作。鼓励探索推广综合种养模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推进梯田农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培育哈尼梯田区域公共品牌,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宽增收渠道。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生态、梯田原貌的基础上,加强田间道路修缮,改善耕种出行条件。鼓励农户养殖耕牛,支持耕牛养殖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传统耕作畜力需求。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非遗活态传承与合理利用,引导村民开展文化展演、文创开发等经营活动,挖掘民族文化与生态资源,发展观光、康养、休闲、研学等旅游业态,拓宽村民就业渠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县级梯田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水田原貌、复耕种植水稻;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连续两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的,发包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损毁梯田耕作层、田埂、水田肌理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新建民居超过十米或者楼层超过三层的,由元阳县人民政府或元阳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擅自拆除、改造传统民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处损毁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造成破坏或者损毁,未经审批在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历史格局的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湿地保护、耕地保护、城乡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省、州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系统强化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由哈尼梯田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条例立法起草工作。
一、制定《条例》背景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位于红河州元阳县境内,呈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农业生态系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2013年6月22日,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全球首个集“世界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于一身的“三遗产”农耕文明典范。
(一)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18号)明确,遗产所在地需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层面:202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130期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红河州要对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规划保护、落实责任保护。
(三)州级层面:2026年1月8日,州委149次常委会要求启动《条例》制定工作;2026年2月12日,州委151次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26年立法计划,要求加快推进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专项立法进程,依法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各环节工作。
二、《条例》起草过程
(一)2026年2月12日,州委第151次常委会审议同意将《条例》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2月28日,将《条例》制定工作列入《州委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
(二)2026年3月16日,州人大印发制定《条例》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高位统筹推进《条例》立法各项工作;3月18日,州人大召开《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立法工作举措和要求,全面启动《条例》立法工作。
(三)2026年3月26日,州政府办印发《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职责任务,规范有序推进《条例》起草工作。
(四)2026年4月1日,哈尼梯田管理局组织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专题会,对《条例》起草、调研论证、意见征集等各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五)2026年4月22日至23日,哈尼梯田管理局联合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水利、林草、住建等部门,深入元阳多依树、坝达、老虎嘴、牛角寨片区实地调研,与种植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旅游经营主体、乡镇干部、基层管护人员座谈交流,全面收集立法建议意见,为《条例》起草提供基础依据。
(六)2026年4月25日,起草组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尼梯田“四素同构”生态保护及农耕文化传承等内容起草《条例》初稿。初稿完成后,起草组反复研讨、逐条论证,进一步规范表述,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七)2026年6月15日,哈尼梯田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一是向省文旅厅、元阳县人民政府及21个州直部门征求意见建议70条,综合研判后采纳43条;二是书面征求张红榛、杨六金、黄绍文等9名行业专家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均吸纳完善至《条例》文本,形成《条例》草案,按程序提交听证会研究讨论,全面听取各位代表意见建议,为下步《条例》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八)2026年7月22日,哈尼梯田管理局在元阳组织召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覆盖乡镇干部、村组群众、经营主体、行业部门等16名听证代表立足岗位实际、结合基层管护现实,从遗产管控、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生态保护等多个维度积极发言,现场累计征集各类意见建议60条,经梳理研判后采纳38条,相关合理内容已充分吸纳进条例文本,进一步提升条例针对性与操作性。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11条)
本章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机构职能、联合执法、专家咨询及激励制度等。
1.明确立法目的(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世界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2.明确适用范围(第2条)。本条例所称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位于元阳县境内,由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生态系统及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共同构成的文化景观,属于有机演进类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总面积46104.22公顷,其中,遗产区范围面积为16603.22公顷,主要包含多依树片区、坝达片区、老虎嘴片区;缓冲区范围面积为29501.00公顷,主要包含牛角寨片区。具体边界由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划定。
3.明确保护对象(第3条)。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为: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文化五大重点保护对象。
4.明确保护原则(第4条)。明确“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活态传承、有效利用”的保护原则,统筹严格管控与群众生产发展需求。
5.明确管护责任(第5—8条)。明确州级统筹、元阳县主体、乡镇属地分级责任体系,要求州县两级政府将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州、县两级专门遗产管理机构,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文旅等部门行业责任,厘清部门职责职能,共同做好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6.明确配套机制(第9—11条)。建立元阳县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设立遗产保护专家库;设置保护先进表彰机制,调动全民保护积极性。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第12—18条)
本章为遗产管控核心章节,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管控、分级保护、遗产监测、旅游约束、禁止行为等管理措施。
1.明确《规划》审批流程(第12条)。明确由州政府编制《规划》,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省政府公布实施。
2.明确建设管控要求(第13—14条)。遗产区、缓冲区所有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在实施前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州、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可以进行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
3.明确遗产要素保护要求(第15条)。分要素设置量化管控标准。
森林:强化水源涵养林、寨神林、公益林及古树名木保护。优先种植桤木等乡土保水树种,严控高耗水树种、经济林种植规模,规范传统护林村规民约等内容。
村寨:实行分级保护管理。阿者科、牛倮普、垭口、全福庄中寨、上主鲁老寨五个村寨为一级保护村寨,实施控制性保护,民居改建、新建活动严格管控,并给予修缮补助。其余村寨为二级保护村寨,实行引导性保护等内容。
梯田:常态化修复旱化、灾毁水田,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旱地改造为水田,保持水田面积稳定。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等内容。
水系:严格保护水源地、沟渠、坝塘等水利设施,推进水系联通建设,保护传承“木刻分水”“赶沟人”传统管水模式等内容。
文化:建立健全农耕技艺、非遗传承人培育机制,开展“长街宴”等民俗节庆活动,对梯田农耕文化开展抢救性记录、数字化建档,促进活态利用等内容。
4.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第16条)。规范数字监测平台,对遗产要素、建设活动、游客承载量等进行监测处置等内容。
5.明确旅游开发约束及禁止行为(第17—18条)。旅游经营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禁止过度开发,不得破坏文化景观风貌,不得突破环境容量和承载规模最大限制;明确弃耕抛荒、违规建房、私搭乱建、私挖乱采、损毁水利、林木、排放污染、擅自使用遗产标识等十三类禁止行为。
第三章 活态传承与活化利用(第19—23条)
本章立足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等方面设置条款内容。
1.建立耕种保障机制(第19条)。支持鼓励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参与哈尼梯田生产经营,示范引领梯田产业可持续发展。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行兜底耕种制度等内容。
2.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第20条)。设立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梯田修复、民居修缮、农耕补贴、文化传承等方面;对保持水稻种植、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农户、经营主体,给予稻作农业补贴,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经营权、收益权,支持村民以多种方式参与旅游经营,共享保护发展成果等内容。
3.种质资源培育与产业发展(第21条)。建立哈尼梯田“种质资源库”,加强种质资源培育,鼓励探索推广综合种养模式,提高梯田产量和经济效益;推进梯田农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宽增收渠道等内容。
4.改善传统耕作基础设施(第22条)。在保护生态、梯田原貌的基础上,加强田间道路修缮,改善耕种出行条件。鼓励农户养殖耕牛,支持耕牛养殖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传统耕作畜力需求等内容。
5.文化活态传承利用(第23条)。统筹推进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非遗活态传承与合理利用,引导村民开展文化展演、文创开发等经营活动,发展观光、康养、休闲、研学等旅游业态,拓宽村民就业渠道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4—28条)
本章针对违法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1.对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进行追责,并依法进行处罚方面设置处罚条款。(第24条)
2.对梯田损毁、弃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方面设置处罚条款。(第25条)
3.对破坏传统村寨风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方面设置处罚条款。(第26条)
4.对违反文物保护、湿地保护、耕地保护、城乡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7—28条)
第五章 附则(第29—30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现行《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起草于申遗阶段,颁布于2012年,至今已有14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亟须出台针对元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专属条例。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保护范围不聚焦的问题。现行条例适用范围覆盖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四县梯田,保护范围没有突出元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遗产保护的管控标准和要求不精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需要通过制定新条例来进一步明晰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解决保护措施不具体的问题。现行条例未明确哈尼梯田“四素同构”及文化的具体保护要素,保护对象不聚焦、保护措施不精准,需要通过制定新条例来进一步明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文化等要素的保护责任、保护标准和保护举措。
三是解决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现行条例未明确建立遗产保护与农户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群众保护梯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通过制定新条例来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设立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扶持梯田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激发群众保护梯田的内生动力。
四是解决监管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现行《条例》对州、县、乡三级管护职责划分模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水利、林草等行业部门监管边界不清。需要通过制定新条例来进一步明晰各级职责职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监督有力的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