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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索引号: hhzyjglj/2026-0004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6-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石屏“3·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红河州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

2026年3月24日13时33分许,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宅基地人工挖孔桩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268.40元。

事故发生后,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持续做好后续工作,强化对各类施工安全教育,教育要专业、有效、全覆盖”,“石屏县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处置工作,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县域内各类风险排查研究,采取一切措施源头管控到位,最大限度压责尽责,确保末端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可控”。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率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3月26日,经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州应急局牵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总工会和石屏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红河石屏“3·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组,邀请州纪委监委派员参与,对该起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取证、问询谈话、鉴定分析及专家评估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红河石屏“3·24”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非法买卖土地,宅基地违法未批先建,施工工程层层无资质转包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人基本情况

1.王某,女,汉族,55岁,身份证:*****,户籍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宝秀镇兰梓营村民委员会兰梓营村182号,现居住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105号,系涉事建房实际出资人、建设责任人。

2.普某清,男,彝族,85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和居住地: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下仁和村128号,系涉事宅基地权属人。

3.仓某,男,汉族,31岁,身份证号:*****,户籍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孙家营村民委员会仓家寨村二组36号,现住异龙镇卫家营小区,系该房屋建设整体工程承揽人。

4.文某雄,男,汉族,38岁,身份证号:*****,户籍地:文山州西畴县西洒镇布摆村獐爱村4号,系该房屋建设挖孔桩工程承揽人。

5.张某跃,男,汉族,52岁,身份证:*****,户籍地:曲靖市马龙区王家庄街道小龙井社区郭家屯村民组4号,系该房屋建设挖孔桩工程二次承揽人员。

6.查某芬,女,汉族,52岁,身份证号:*****,户籍地:曲靖市马龙区王家庄街道龙井社区郭家屯村民组4号,系张某跃妻子,同为该房屋建设挖孔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

(二)涉事宅基地概况

涉事宅基地位于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王某,以37.016万元价格向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村民普某清购买涉事宅基地。2026年2月20日,王某与仓口头协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涉事的房屋建设工程以每平方米270元的价格承包给仓某,3月7日订立《建房施工协议书》。2026年2月25日,仓某将人工挖孔桩工程以每米130元的价格转包给文某雄施工,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文某雄又以口头商议的方式,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张某跃。截至事发当日,该工程已完成11个桩孔开挖施工,事发桩孔为6#桩孔。

(三)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王某,作为建房主体,将住房建设工程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仓某,未明确安全职责。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建设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没有督促承包方仓某落实生产安全措施,忽视安全管理。

2.仓某,作为房屋建设总工程承揽人,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文某雄,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包代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文某雄,作为挖孔桩工程承揽人,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张某跃、查某芬施工,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保障和应急措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

4.张某跃,作为挖孔桩工程二次承包人,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不足,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同时,作为挖孔桩直接施工人,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桩孔内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在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佩戴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孔冒险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悬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4日13时33分许,张某跃在事发桩孔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现桩孔内水泵发生故障,在未对桩孔内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且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设施的情况下,下孔检修,而后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等症状,便向其妻子查某芬求救。随即查某芬打电话给李某选(系文某雄妻子)求助,同时,在旁人蒋某辉协助下下孔施救。文某雄和李某选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跃、查某芬两人被困孔内,文某雄随即下孔救援造成3人被困,旁人彭某蓉随即拨打119、120求救。13时49分至14时2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先后将孔内3人救出,120医生现场开展抢救,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事发地东侧为道路,道路以东由北至南依次为陶某芬家房屋、空地白自起家房屋、彭某林家房屋、何某英家房屋、杨某群家房屋;南侧为李某华家房屋、杨某荣家房屋、白某碧家房屋;西侧为李某房屋、空地;北侧为空地。中心为在建的人工挖孔桩基础,现场实测施工作业面积126.80平方米,现场堆放有挖出的黑色泥土(泥炭质土),分布排列11个人工开挖桩孔,由北至南依次呈4、4、3分布。事故桩孔为北侧由东至西第3孔,孔口直径90cm,孔上架有1台自制小型卷扬机,孔内壁用细石混凝土浇灌,孔深7米,底部有积水,水深1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因死者家属与业主方、承建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8268.40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24日14时33分41秒,石屏县120急救中心向石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亿和小区附近自建房工地发生3人坠井死亡事件,人员需要公安机关查实身份信息。14时34分15秒,石屏县异龙镇派出所接到石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派指令后,立即指派民警前往先期处置。

15时03分,石屏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接到石屏县常务副县长的电话通报;15时23分,石屏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红河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步报告石屏县委、县政府;15时35分,石屏县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6时15分,石屏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上报事故报告(初报);16时35分,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书面上报事故初报信息至省应急管理厅,并同步报红河州委、州政府。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涉事当事人自救和互救情况

2026年3月24日13时33分许,查某芬接到张某跃求救后,随即一边打电话求助李某选,一边向周边大声呼救。附近租客蒋某辉听到呼救后,随即赶到现场查看,发现张某跃在孔内昏迷后立即跑回家拿了一条比较粗的绳子,尝试用绳子上的钩子扶正体位,但效果不佳;随后查某芬请求蒋某辉下孔救援,蒋某辉未答应;查某芬随即请求蒋某辉帮助操控卷扬机下放其至孔下救援。查某芬下孔不到1分钟,文某雄夫妇赶到现场,发现查某芬还有意识,猜测张某跃夫妇疑似缺氧,文某雄在未听取旁人劝阻的情况下执意下孔施救,3分钟后两名下井施救人员先后晕倒。见此情形,蒋某辉回家取其日常装修使用的空压机并往孔里送风旁人彭某蓉帮助拨打120和119救援电话。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4日13时38分,石屏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出动2车12人前往处置。13时49分首车到场,随后开展警戒、侦查,发现井里有3名被困人员疑似缺氧,均无意识,处于昏迷状态,且有2人面部都朝下与水面接触。救援人员立即用排烟机往井里输送空气,同时架设绳索系统下放救援人员背负空气呼吸器开展施救。14时09分、14时15分、14时23分,3名被困人员分别被救出。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3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后,120进行现场抢救,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医疗救治结束。

2.善后情况。3月25日,事故处置专班分别与死者文某雄、张某跃、查某芬的有关家属见面安抚,通报事件初步调查情况,陪同家属到事件发生地、殡仪馆了解情况。3月26日至4月1日,事故处置专班先后组织死者双方家属、承包方仓*等到异龙镇综治中心司法调解室进行三方调解并协商善后事宜。4月1日以来,事故处置专班多次与死者双方家属、承包方仓某见面或电话沟通协调。此外,分别对接联系死者双方户籍所在地政府,协调对死者家属开展政策帮扶、思想疏导等事宜。死者文某雄、张某跃、查某芬家属均不要求进行尸检。4月15日文某雄家属已将尸体火化后拉运至文山老家进行安葬,死者张某跃、查某芬尸体存放于县殡仪馆。目前,死者双方家属、承包方仓某三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三方均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赔偿。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时,施工作业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有限空间危险性认识不足;查某芬、文某雄等现场自救互救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不当,在未对桩孔内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和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设施的情况下,盲目入孔施救。

事故发生后,州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县两级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立即组建工作专班,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作配合、稳妥得当、有力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张某跃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程,作业前未对桩孔采取机械通风,在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未佩戴安全绳、呼吸器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人工挖孔桩作业,吸入一氧化碳后中毒昏迷。查某芬、文某雄在未采取机械通风,未佩戴安全绳、呼吸器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入孔盲目施救,吸入一氧化碳后相继昏迷,导致事故升级。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涉事6#桩孔气体检测情况。2026年4月1日,调查组采用煤矿井下瓦斯监控系统〔GLH100矿用硫化氢传感器、GYH1000(A)一氧化碳传感器、GJC4(A)矿用甲烷传感器、GYH25(A)矿用氧气传感器〕、ADKS-4艾科思四合一气体检测仪,两种气体探测仪器持续对孔内2.3m—6m位置进行检测,仪器显示一氧化碳含量最大值170ppm,超出报警值6.8倍,与事故当日检出气体和数值情况基本一致。

2.地质勘查情况。调查组委托红河州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咨询规划研究院在事发孔桩距离2.3m位置处进行地质土层勘察,钻探深度8.6米。

3.死因鉴定情况。3月24日石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跃、文某雄、查某芬三名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同时分别各提取血斑/血液、腹股沟静脉血样品各1份,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三名死者均排除外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已检142种毒(药)物中毒及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无法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

四、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

1.王某,作为建房业主,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未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不报备、不报告,未批先建;将该住房建设施工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仓某,违规发包工程,未督促承包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仓某,作为该房屋建设总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农村建房工程;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文某雄;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以包代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文某雄,作为挖孔桩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工程,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张某跃、查某芬施工,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保障和应急措施。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盲目下孔施救,导致自身被困并加剧了事故后果。

4.张某跃,作为挖孔桩工程二次承揽人和直接施工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作业工程;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保障和应急措施,安全管理缺失;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佩戴防护措施,未配备相关安全救援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违规下孔作业,导致自身陷入危险。

(二)有关监管部门

1.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强制等职责。2025年以来,收到并备案宅基地217宗;联合其他部门和乡镇开展巡查18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7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份,共出动执法人员104人次,巡查农户35户次,指导和答复乡镇提出的联审联批业务问题25次;开展宅基地违法案件行政执法3起。但宣贯《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监管操作指引(试行)》等重要政策文件不清晰、不全面,未能有效指导乡镇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2.石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及规划实施监管等职责。2025年以来,召开9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用地动态巡查233次,矿山巡查903次,地质灾害巡查227次。责令停工整改166次,移送县农业农村局2件29户,移送县综合执法局二大队19件44户,移送石屏县纪委5件5户,移送石屏县公安局1件3户。但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未批先建失管失察。

3.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建筑风貌管控、抗震设防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职责。2025年以来,及时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完善规章制度,有力指导实际工作;召开石屏县自建房整治销号工作推进会,组织乡镇干部学习政策法规,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工匠技能指导,安全培训,规范管理,2025年开展1次工匠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发放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材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320户。但在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施工资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开展指导、技术服务不到位。

(三)属地政府

1.石屏县异龙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自建房安全属地巡查、排查、制止等职责。2025年以来镇党委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15次,2022年至2025年全面排查房屋33684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254间房实行台账管理、销号推进。开展乱占耕地建房、建筑施工安全等巡查检查305次,督促整改施工安全隐患43处,制止新增违建35起,拆除违建5户900余平方米,发放复耕通知书19户,限期拆除通知书1户。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实地核查157户,依法审批39户;抗震加固及违法改造23户。但农村宅基地管理、自建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网格化巡查、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制止不力;对非法买卖土地、外来人员购地建房、建房隐瞒不报失管失察;常态化开展自建房安全建设宣传引导不到位,未全面落实督促村民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责任。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负责宅基地资格审批审查,以及协助乡镇开展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排查、信息上报、现场劝阻等职责。2025年以来,排查20余间自建房建设,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6个,同步宣传建设施工安全常识。但对宅基地流转监管、日常巡查、信息上报、现场劝阻、安全告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非法买卖土地、私自建房等行为。

2.石屏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全国、省、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安全防范工作,2025年以来共8次听取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印发《石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石屏县人民政府领导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文件,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有关工作14次,现场督导检查31次,其中主要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15次。但农村自建房管理的内部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未能有效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县域内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出现“断链”;对宅基地建房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能组织有效的专项整治和系统治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跃,作为挖孔桩工程二次承揽人和直接施工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作业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佩戴防护措施,未配备相关安全救援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违规下孔作业,导致自身陷入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查某芬,作为挖孔桩工程施工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应急能力不足,在发现丈夫张某跃被困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盲目下孔施救,导致自身被困并加剧了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文某雄,作为挖孔桩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工程,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无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张某跃、查某芬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盲目下孔施救,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导致自身被困并加剧了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仓某,作为该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农村建房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文某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王某,作为建房业主,非该村村民但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的规定;沿用普某清持有的《批准建房通知书》〔石准建字(2007)第0007954号〕,未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不报备、不报告,未批先建,违反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该住房建设施工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无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仓*,违反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监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农经〔2025〕9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石屏县自然资源局、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就涉嫌非法买卖宅基地、未批先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石屏县异龙镇人民政府、石屏县自然资源局、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向石屏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石屏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普某清,非法出让宅基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议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就涉嫌非法出让宅基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缺失。建房业主、工程承揽方、挖孔桩工程转包方、挖孔桩施工人员,均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工程层层转包给不具备任何法定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个人,施工安全甩手不管,作业现场未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未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保障措施缺失,安全责任落空。

(二)群众施工安全作业、救援意识淡薄。作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对安全风险认知和辨识存在盲区,未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原则,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现人员晕倒、昏迷后,未佩戴防护装备、未落实安全措施盲目下孔施救,导致事态升级。

(三)属地监督管理、依规建设存在盲区。非法买卖土地是本次事故的源头性隐患,农户私下自行交易土地,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但很难发现、查证交易行为;同时,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力量不足,对偏远隐蔽、不报建的自建房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四)行业源头管控、制止违建机制不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建房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审批、监管、执法职能职权划分在不同的行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扛实巡查、发现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存在自建房安全监管是属地乡镇职责的认识偏差,未能形成从源头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机制。完善乡村建筑工匠的管理体系,督导群众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施工人员建设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州各地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自建房建设安全监管作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以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综合施策、从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和一般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晰职能职权,强化施工安全监管。全州各地各级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完善自建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新建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堵住制度漏洞。要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以及乡镇等有关单位的监管职责,压实源头管控、过程监督、违法查处监管责任,针对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服务等环节建立全链条监管。要加强信息共享,实现自建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全州各地各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要深入实施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尤其要对新建农村自建房、“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以及用于经营出租、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清单,逐个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四)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关键岗位的责任边界,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可追溯。包村领导、分管负责人主动履职、靠前指挥,不得以“安排下级处理”代替自身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风险、解决堵点难题,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层治理格局。

(五)健全联动监管机制,构建闭环监管体系。石屏县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打通审批、建设、施工、监管等环节的数据壁垒,实现宅基地审批状态、建房许可情况、施工动态、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实时共享。要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规程针对“非法买卖土地”“未批先建”“无资质资格施工”等多发问题,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形成“线索移交、联合查处、结果反馈”的工作闭环。对新出现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交叉领域,要及时通过政府专题会议或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防止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责任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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