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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zmzj/2025-000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8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5号)要求,推动社会救助“一件事”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系统升级,推动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行一次申请、并联办理、统一出件,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业务办理“一网流转”、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办事满意度“统一评价”,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实现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门”,困难群众实现一次申请、分类救助,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职责分工

( )省级层面

1.省民政厅:负责统筹社会救助“一件事”的整体推进,梳理低收入人口认定、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件结果等要素。会同具体事项责任单位,完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事项配置、流程再造、系统优化、平台整合,统一发布办事指南、政策图解、常见问题,协调业务系统升级、数据对接、上线测试运行等工作。加强对各地有关业务指导、培训,组织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省医保局:梳理享受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待遇的对象和实施依据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相关系统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

3.省教育厅:梳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相关系统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住房救助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相关系统与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梳理就业救助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相关系统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

(二)州(市)层面

(市)社会救助牵头部门统筹辖区内社会救助“一件事”的整体推进,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业务指导和进度督促,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开展宣传、咨询和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加强对县(市、区)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等。

(三)县(市、区)层面

县级社会救助牵头部门统筹辖区内社会救助“一件事”的整体推进。协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开展宣传、咨询和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县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通过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系统返回结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等。

(四)乡镇(街道)层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会救助“一件事”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一件事”具体事项初审、核查、公示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和咨询、帮办、代办等工作,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服务,确保线下办理“只进一门”。

三、技术保障

(一)完成信息系统改造。按照《民政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工作指引》要求,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搭建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上主题业务模块,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办件赋码、办件结果回传、统一好差评等对接工作,将其作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咨询、政策查询、申请办理的重要渠道,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含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上线,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依托全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推动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系统数据的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双向共享和业务协同,确保社会救助“一件事”服务功能有效运行。

(二)强化信息共享核对。进一步完善信息核对机制,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扩大信息共享核对范围,实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高效核对、精准救助。重点需要对接信息系统核对的业务信息包括:教育部门的普通高等学历和享受教育救助信息;公安部门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困境儿童、收养登记、遗体火化等信息;财政部门的财政供养人员及“一卡通”发放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失业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低收入人口住房救助信息;交通 运输部门的持有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农业农村部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脱贫人口信息;水务部门的水费减免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新生儿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医保部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医保信息系统中个人医疗费用信息和享受医疗救助信息、慢性病特殊病信息;能源部门管理的电网企业负责电量电费减免信息;总工会的困难职工信息;残联的残疾人信息;税务部门核验的纳税人申报收入信息。

四、实施步骤

2025年8月底前,梳理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压减跑动次数、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办事材料,完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表单整合,统一审查标准和要点,形成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制定印发工作方案。

2025年9月底前,完成社会救助“一件事”具体事项录入和承接,发布政策图解、常见问题解答等,建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知识库。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社会救助“一件事”系统整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及技术对接,对线下业务流程进行整合优化。开展线下办理培训,启动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下业务办理,实现线下“只进一门”。

2025年11月底前,社会救助“一件事”上线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含线下综合窗口受理端),配套编制发布线上操作说明,及时开展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操作培训,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2025年12月底前,开展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上数据分析汇总,线下问题收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各级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抓好任务落实。要按照业务规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职责分工,强化沟通衔接,协同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社会救助“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加强监管协同。围绕社会救助“一件事”涉及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衔接,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救助“一件事”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服务模式不断优化升级,强化示范引领,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四)加强创新应用。要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围绕“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目标要求,积极探索社会救助“一件事”典型应用场景,最大程度便民惠民,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办事指南

2.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3.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1

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涉及事项:

1.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最低生活保障;

4.临时救助;

5.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和受理;

6.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

7.住房救助;

8.就业救助。

(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法定办结时限:

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临时救助:25个工作日;

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和受理:30个工作日;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每年7月15日至10月10日申请,具体受理时限视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住房救助:公租房申请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每年研究确定1次;

就业救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承诺审批(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服务层级:县(市、区)、乡镇(街道)。

(八)是否收费:否。

(九)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十)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是,低收入人口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需要入户调查。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十二)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三)是否实行容缺受理:否。

(十四)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时间(由各地综合窗口填写)。

(十五)办理地点: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点(由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四)《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五)《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

(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

(十一)《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

(十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十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09〕9号);

(十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

三、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云南省辖区范围内的困难群体,符合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国家助学贷款、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二)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外国人、无国籍人;

2.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救助帮扶的;

4.不符合相应社会救助条件的。

四、办理条件

(一)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其中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四)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和受理

经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部门认定为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的人员。

(六)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

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般为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

(七)住房救助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八)就业救助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云南省居住证)。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

(四)特困人员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需提供:

1.△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2.△工资收入证明、就学、就医等刚性支出方面的支出凭证。

(五)就业救助需提供:

1.*高校毕业证;

2.*就业创业证;

3.*失地在册人员证明;

4.△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对账单(流水单)。

(六)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急难型)需提供:

△灾害事故发生后责任、损失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七)特困人员认定需提供:

1.△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明及收入证明。

(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需提供: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相关系统下载);

4.*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窗口办理:*材料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材料需提交原件。

线上办理:以上材料需由申请人通过拍照或扫描上传云南政务服务网。

六、其他

按照云南政务服务网要求填写。

附件2

云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类别

□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

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和受理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就业救助对象应当有劳动能力,条 件互斥,不能同时申请;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不能同时享受;

3.申请就业救助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并处于登记失业状态;

4.申请助学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为学生。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文化程度
电话号码
是否残疾□是  口否残疾等级
残疾类别
残疾证号
主要困难 原因□因病 □因学 □因残 □因缺劳动力 □因失业 口因灾 □因意外事件 □其他_
申请地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实际居住住址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户籍地址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共同申请 人是否残疾:口是口否民 族文化 程度电话号码
残疾 等级残疾 类别残疾 证号



□是 □否








□是 口否








□是 □否








□是 □否






家庭收支信息
家庭总收入残疾护理支出因灾、因意外支出重大疾病支出教育支出生活支出






具体事项需要补充信息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和受理入学前 户链
毕业中学
QQ
微信
高校名 称
学历□研究生 □本科入学年份
学制
是否首 次□是□否本次申贷 金额
本次申请 期限
共同借 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学生关系:     电话号码:

居住地址:   州(市)   县(市、区)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就业救助是否残疾 军人□是 □否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口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口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 期失业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 口其他:
住房救助申请住房救助类型

□申请公租房
□申请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

住房困难人员类型□城镇家庭
□农村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其他:_
申请原因 (困难情 形描述)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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